非機動車轉彎時,駕駛人應當伸手示意,這幾乎是一個人人皆知的交通常識,但有人卻因“省略”這個簡單動作而惹出巨額賠償官司。3月29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書的送達,一起因此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有了最后“說法”,法院判決被告張某(女)賠償原告蘇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車損等計33900余元。
2006年7月18日10時55分左右,被告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海安縣城一街道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某商店西側時,欲左拐彎調頭前往目的地。此時,張某戴著頭盔,不知是因觀測車后情況不便未看到有車跟來,還是一時疏忽大意,她未按交通常識伸手示意,即左拐彎調過車頭。像許多交通事故的發生一樣,一念之差往往就會產生一起悲慘的車禍。張某剛剛彎過車頭,原告蘇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就沖了過來,未及瞬間思考,兩車就發生了碰撞。隨著“哐當”一聲響,蘇某、張某均跌倒受傷,車輛受損。
蘇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腦外傷、右顳部硬膜外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腦疝形成、顱底骨折,住院治療21天,共支付醫療費20537.93元。蘇某尚需行顱骨成形術,約需材料費、手術費各6000元。后經司法鑒定認為:蘇某因交通事故顱腦受傷,致聽力障礙及顱骨缺損,構成九級和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接到報警迅速趕赴現場,展開勘查,并詢問當事人。2006年7月24日,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張某駕車左拐調頭時未注意伸手示意,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蘇某駕駛未經登記、領取牌證的電動自行車,遇情況未能確保安全,也是事故發生的因素。張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蘇某應承擔次要責任。雙方當事人未能就事故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引發訴訟。
原告蘇某訴稱,事故發生前,我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被告張某同方向正常行駛,但張某在未作任何示意的情況下,突然駕車左轉調頭,導致我避讓不及,跌倒受傷,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我各項損失及精神撫慰金計57000余元。
被告張某辯稱,我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速度在15公里/小時以下,戴了頭盔,車輛有證,是合法行駛,下車后準備調頭時才與原告蘇某相撞;其時,蘇某行駛速度快,未注意觀察,未戴頭盔,且車輛沒有登記,故蘇某應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現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蘇某的訴訟請求。
海安縣審理后認為,公民的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其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交警部門認定,本起交通事故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應承擔次要責任,認定準確,予以采納。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應減輕被告40%的民事責任。原告主張的二次手術費,因該損失尚未發生,可待發生后據實另行主張。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評析:本案并沒有多么高深的法律理論問題,主要涉及非機動車駕駛人員對日常交通規定的遵守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在賠償上作了有利于非機動車的規定。一些非機動車駕駛員由此錯誤地認為,我是非機動車,有點小違規不要緊。其實,法律對非機動車的行駛也有基本的規則要求。如果非機動車駕駛人不遵守基本規則,發生事故后,被責令承擔主要責任的情況不并鮮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三)不得醉酒駕駛;(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上述規定可以說非常具體,但在現實中生活中,不少人卻僅憑僥幸心理自覺或不自覺地違反規定,導致一幕幕悲慘事故的發生,教訓十分深刻。
本案中,被告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拐彎調頭時,伸手示意一下,只是舉手之勞,但她卻沒有做出這個十分簡單的動作。其實,即便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人,也知道非機動車拐彎應伸手示意是一個普通的交通常識。因此,交警部門和法院均認定被告張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并無不當。
(編輯:中國電動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