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為了把游手好閑、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為了進一步維護公共秩序,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對于勞動教養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對于下列幾種人應當加以收容實行勞動教養:
(1)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
……
二、勞動教養,是對于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
第二部分:《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對勞動教養問題作了補充規定。
第三部分: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對勞動教養問題也作了明確規定。
(編輯:中國電動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