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中山市交警部門提醒廣大市民,購買時須仔細分辨“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車”的區別。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隊重申:電動自行車允許上路,電動車上路將被查處。
按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電動自行車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其技術參數為: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20公里,整車質量不大于40公斤,電動機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輪胎寬度不大于54毫米,蓄電池標稱電壓應不大于48伏,其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公里。超過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的外形似摩托車的即為電動車。
據了解,2005年1月5日,中山市有關部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符合國家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電動自行車允許上路;電動車禁止上路。但據群眾反映,部分電動車銷售商為了自己的利益,欺騙顧客稱電動車可以上路,鼓動市民購買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電動車,結果一上路卻被執勤民警查扣,使市民的經濟利益受損。
針對目前電動車上路交通違法行為有所抬頭的實際,中山市交警部門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電動車違法上路行為,對無證駕駛電動車上路的,處罰款1100元,并暫扣車輛;對持摩托車駕駛證駕駛電動車上路的,處罰款100元,記3分,并暫扣車輛。中山交警部門同時提醒廣大市民:在選購電動自行車時須慎重,仔細辨別,不要輕信一些商家的謊言,以免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