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能否上路,由設區市政府自定;機動車與行人相撞,四種情況可以減責。昨日,福建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交付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盧展工主持了昨日上午的全體會議。
據介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3年來,部分規定原則性太強,不便操作。該草案根據我省實施交法出現的問題,做了細化和補充規定。省人大內司委有關負責人、省公安廳有關人士昨日對草案做了解讀。
電動車能否上路
地方政府自定
《草案》摘要: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由設區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出方案,報請省政府批準并公布。實行登記的非機動車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
解讀:非機動車登記管理的核心問題,是裝有動力裝置的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問題。從我省實際看,目前已上路行駛的電動車數量龐大,僅福州就有13萬輛。考慮到全省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道路交通狀況各不相同,制定全省統一的非機動車登記制度,難以兼顧各地實際。因此,電動車能否上路由各地自定,全省不搞“一刀切”。
摘要:電動自行車后座可搭載一名未滿12周歲兒童,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的,不得載人。
解讀:電動自行車能否載人目前無法可依。考慮到家長要帶孩子出行等多方面因素,電動自行車載人應區分對待。
撞車詐財
得不到任何賠償
摘要: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限額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違法違章的,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全部責任的,減輕90%;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10%。
解讀:《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車撞人”怎么賠、賠多少沒有明確規定,易引起事故雙方爭議。《草案》的這條規定,既保護了交通活動的弱者,又兼顧了機動車駕駛人的合法權益。
摘要: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現在社會上出現了一批職業“撞車黨”,他們故意撞車乘機敲詐。該條款直戳他們的要害,這種情況下將得不到任何賠償。
高速公路
應按車型限速
摘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合理設置不同車型相應的限速標志。
解讀:目前我省高速公路部門以設計時速作為車輛行駛限速標準,交管部門以此限速標準進行管理。這容易出現處罰面過大的問題,影響高速路通行效率,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的現象。該條款的設定,一定程度上可解決這些弊端。
輕微違法
口頭警告后放行
摘要:對未影響交通安全與通行的輕微交通違法行為,應堅持教育為主,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違法行為,應依法重罰。《草案》還根據違法行為性質嚴重程度不同,確定具體罰款標準。大部分交通違法行為在法定罰款幅度內從輕處罰。
解讀:這樣規定,既可防止交警處罰的隨意性,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輕微違法警告為主,罰款在法定幅度內從輕,是草案人性化的體現。
異地車檢標志在福建省有效
摘要:跨省異地檢驗的,由機動車檢驗機構所在地縣級交管部門核發臨時合格標志,臨時合格標志必須注明有效期限,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解讀:目前跨省行駛的機動車,在異地檢驗合格后,往往由于機動車登記地的檢驗機構不予辦理異地委托檢驗手續,而無法領取檢驗合格標志。這給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造成了極大的不便,該條款可徹底解決車主這一煩惱。(關永輝)
(編輯:中國電動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