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法制辦日前公布《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計劃對大量俗稱“電摩”的以動力裝置驅動的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車輛逐步取消。這一管理辦法的草案明確要求,非機動車生產應當依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非機動車。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福建省政府法制辦表示,社會上的大量“電摩”是目前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根據草案,將對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產品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又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的有動力驅動裝置的車輛不予登記。
同時,福建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規定,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購買的,車輛所有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憑有效購買憑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通行標志,可以上道路行駛,并且應當遵守電動自行車通行有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本辦法頒布后購買的,不予辦理臨時通行標志,不得上道路行駛。
福建省政府法制辦表示,將通過在一定時間內采取特別措施,逐步予以取締,未按電動自行車通行規定行駛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元罰款。未辦理臨時通行標志上道路行駛,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0元罰款。
(編輯:中國電動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