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下午,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1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大會,表決通過《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按程序,該條例還要提請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據悉,《條例》存在三個爭議的焦點,有關法律專家對此指出,條例授權鄭州市公安機關對公共停車場和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有行政許可權,擴大了鄭州市公安機關的許可權力;對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登記制度,在河南省政府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突破了上位法的規定,涉嫌越權;對校車沒有噴涂校車標志和核載人數、駕駛人沒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處以500元罰款沒有上位法依據,在“造法”過程中涉嫌違法,希望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在審查時給予修改。
《條例》規定:鄭州市對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登記制度。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牌證。對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經登記上道路行駛,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處以50元罰款,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處以20元罰款。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非機動車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輪椅車限速裝置或者實施其他影響限速的行為。否則均處以50元罰款。
《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自本條例施行后3個月內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辦登記手續,準予上路行駛。其中,對設計時速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應當采取限速措施后方予登記。
鄭州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市人大常委會10月30日分組審議時表示,擬對電動自行車收20元的工本費。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此提出,本條例只規定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登記管理制度,對是否收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建議再予研究。
據了解,河南省兩轉兩提辦公室正在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清理,從此情形看,收取工本費可能性不大。
(編輯:中國電動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