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是不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及回收服務的電動車銷售者,將有可能被最高處以1萬元的罰款。6日,記者從《昆明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專題協商會上獲悉,即將出臺實施的危廢管理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必須書面告知購買者電動車廢舊電池屬危險廢物,并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及回收服務。
據悉,這是昆明第一次把危險廢物的污染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電動車廢舊電池的管理。根據規定,電動車銷售者應當書面告知購買者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屬危險廢物,并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及回收服務,收集的廢舊電池應當交給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如銷售者違法不履行書面告知義務的,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不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及回收服務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即將出臺的《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權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同時,“按照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公安、安監、農業等部門在管理中依法收繳或者接受的危險廢物,處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如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無能力承擔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本級財政申請處置費用。
《管理辦法》還第一次把“環境公益訴訟”納入管理范圍。根據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依法支持因危險廢物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倡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和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此外,《管理辦法》還提出: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遵循預防為主、分類處理、集中處置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資源綜合利用;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編輯:中國電動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