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的標準,電動自行車主要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二是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三是最高車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四是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這個技術標準經過前段時間的媒體宣傳,在廣大市民中可以說已經是耳熟能詳了,如果超出這個標準的電動車就會被列為“超標電動車”,并按機動車來管理。
前段時間,為加強電動車交通安全管理,柳州交警部門出臺了整治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的具體措施,并呼吁市民不要購買超標電動車。盡管在媒體上這樣勸告已經無數次,但購買超標電動車的市民仍然絡繹不絕,不少市民認為,只要交警不禁止超標電動車上路,就可以照騎不誤,然而,駕駛超標電動車是否違法?超標電動車發生事故該如何認定責任?這些隱藏在超標電動車背后的法律風險往往被市民所忽視。
風險之一:違法駕駛風險
有些市民認為,駕駛超標電動車只要不闖紅燈、按車道行駛、不走禁行,規規矩矩上路行駛就不應該擔心交警處罰了,殊不知超標電動車上路行駛,由于其沒有號牌、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驗、不購買交強險等等,其實,從車子上路走出的第一步,駕駛人就已經是違法行駛了。
據了解,我國的交通法規對車輛的管理是以非機動車和機動車來劃分的,兩種不同的車輛法規對駕駛人的駕駛許可、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以及行駛的線路都有不同的要求,以及車輛上路行駛過程中出現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處理的方式也不同。
那么,駕駛超標電動車上路行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些條款的規定呢?據交警介紹,第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的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機動車沒有進行登記,就沒有上路行駛的權利,違反這條規定,可以對駕駛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記三分,并依法扣留無牌機動車。
第二,超標電動車屬于機動車,必須持有摩托車駕駛證后方能駕駛,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可以對違法行為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駕駛超標電動車還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如:闖紅燈、走禁行、酒后駕駛、不按車道行駛、不戴安全頭盔等等,還可以按照機動車違法行為處罰標準進行查處。
風險之二:交通肇事追責風險
由于超標電動車沒有號牌,如果加上駕駛人無證駕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還將面臨巨大的交通肇事追責風險。
今年1月10日12時45分左右,在躍進路柳北環衛所附近路段,駕駛人莫某駕駛無號“王派”牌 電動車由西向南右轉彎時,與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電動車駕駛人莫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事故發生后,交警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并對莫某所騎的電動車進行鑒定,交警發現,莫某駕駛的電動車既沒有腳踏板裝置,重量也超過40公斤,電機輸出功率超過了240瓦,顯然超出了電動自行車的技術標準,交警認定莫某駕駛是機動車(也稱電動摩托車)。據此,交警部門認定電動摩托車駕駛人莫某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上路行駛、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交通違法行為,莫某的違法行為及過錯在該事故中作用較大,因此,交警對此事故作出了認定,電動摩托車駕駛人莫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重型自卸貨車司機負次要責任。
據交警介紹,從上述案例來看,莫某駕駛的電動車屬“機”還是屬“非”對事故認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莫某駕駛電動車符合標準,那么莫某就不存在駕駛無牌摩托車、無證駕駛、不戴安全頭盔的交通違法行為了,在事故中莫某承擔的事故責任就會大幅度減少。
交警提醒市民,這些超標電動車,不但給路面交通管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也對自身和他人安全帶來了隱患。而且違規上路違反交通法規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同樣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交通肇事罪主體可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至7年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等4種刑罰。所以,市民購買電動自行車時,千萬別買那些超標車。
(編輯:中國電動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