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上路須懸掛編號牌;電動車時速不超過25公里,電動自行車時速不超過15公里;醉酒駕駛的罰款50元……昨日,長沙市人大常委會發出2009年第4號公告《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該規定從5月1日開始實施。公告發出后,有市民對規定一些內容提出了不解:時速不超過25公里,交警怎么測定?交警上路都拿著測速儀嗎?搭乘人不超過12歲,怎么確定?
規定指出,長沙市市區內實行電動車總量控制制度。
規定5月1日實施。實施前已購電動車的所有人,當憑合法有效的資料,依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對已備案的電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臨時編號,懸掛編號牌。按規定懸掛編號牌的電動車,確保安全駕駛的前提下方能上道路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5公里。
電動車駕駛人須年滿18周歲
電動車和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還應遵守一些規定,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在距右側道路邊緣1.5米的范圍內行駛;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電動車駕駛人必須年滿18周歲,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年滿16周歲;電動車必須懸掛編號牌,電動自行車必須懸掛牌照;電動車可以搭乘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超過12周歲的人員等。
違反以上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駕駛人處以50元罰款。
電動車時速超25公里罰款50元
根據規定,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以下幾種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暫扣車輛至指定場所:電動車時速超過25公里、電動自行車時速超過15公里的;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電動車編號牌的;飲酒后駕駛電動車的等。
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醉酒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罰款,并暫時扣留車輛至指定場所,待安全隱患消除并進行處罰后退還車輛。
配套方案正在審議中
公告發出后,有市民對規定一些內容提出了不解:時速不超過25公里,交警怎么測定?交警上路都拿著測速儀嗎?搭乘人不超過12歲,怎么確定?上牌怎么上?在哪里辦?有哪些手續要辦?
對此,昨日記者詢問了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警支隊負責人表示,規定的配套方案已經制定,但目前正在審議中。
(編輯:中國電動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