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摩標準即將發布前所引發的PK對峙,終以國家標準讓步得到了暫時平息;實際上對當前非常混亂質量隱患與日俱增的“電動車”行業進行規范,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 利益與權益各歸其位的舉措應該是合理合情合法。可為什么會有如此大的“壓力”而迫使退卻?是對國家行政執法能力的考驗?還是被部分群體利益相關者利用媒體網絡等手段,以社會和諧穩定大政方針為由所給予國家相關部門的壓力所嚇?還是我們國家有關政策所帶消費者消費成本超過負荷?如上牌費用,若歸機動車則增加消費者的成本,若繼續亂,仍為電動自行車,則不用上牌等。諸如這些我們應從不同的角度認真深思!
現在離我們國家即將發布的“折扣”電摩標準僅有幾天,那實施后又可能會是怎樣的結果?
在此我們給予簡單地分析:
1 執行
1.1 執行時間:按照我們國家以往的做法,可能會有個過渡,或緩沖;如果有,又會是多長時間?若這樣下去是否會影響人們對此標準的效果?建議不要超過3個月,否則通過制定”電摩”標準達到規范“電動車”市場的想法就會化為泡影。甚至目前的“電動車”會更加亂,這些人可能會裝四輪的“電動車”,很快會沖擊電動汽車。我們國家政策方面應給予一定引導與矯正:需要綜合整頓社會經濟生產秩序(朱熔機總理時期進行過聯合整頓)。
1.2 市場監管方面: 根據我們國家職能機構,對車輛銷售環節監管執法機構主要為工商局,車輛行駛主要為交警部門。
地方各級工商部門首先對目前市場銷售“電動車”進行電動車歸類規范: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其生產廠家應提供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符合電動摩托車新標準的應提供電動摩托車國家主管部門準予生產的相關證明。對提供不出相關生產廠家資料的以及抽檢發現不合格的電動車,無論為電動自行車或是電動摩托車,應按國家相關《質量法》條款執行。
交警部門應對“電動車”按國家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相關標準對使用中的“電動車”進行規范,特別是對應歸“電動摩托車”的電動車如何處理?需要智慧。也是對我國政策法規滯后所帶來的后遺癥的很好說明。
1.3 生產環節 根據我們國家職能機構,對車輛銷售環節監管執法機構主要為技術監督局。
同樣的各地技術監督部門應對轄區“電動車”生產資質進行規范。才能防止后續新的問題出現。
1.4 電動摩托車生產資質: 國家是按汽車摩托車管理辦法采取生產準入機制。若想從事電動摩托車生產的企業,可按照相關準入實施細則進行準備,由于大部分電動自行車廠家技術力量非常薄弱,建議找相關機構給予輔導。畢竟國家鼓勵新能源車輛的發展。
1.5 電動摩托車準入實施細則: 建議國家盡快出臺,爭取標準出臺后半年內有10家左右的企業進入,就會有好的效果。
2效果
2.1估計若1年內能達到歸位的效果,我認為國家通過出臺電動摩托車標準達到市場凈化理順是成功的.
2.2 關于暫緩實施電動輕便摩托車標準不會有過多的影響,若各相關部門配合,完全可達到遏制的效果。實際上大部分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主要靠生產“助力車(125型歐1狀態摩托車)”以及電動摩托車來支撐的,既就是電動自行車廠家生產電動自行車以及暫時未定的電動輕便摩托車,其產量估計有60%左右的電動自行車廠家都無法生存。
2.3 摩托車生產廠家的進入:會加速提升從根本上保證電動摩托車產品整體水平;建議一些摩托車生產企業調整產品結構,進入電動摩托車產品,其今后發展肯定會比單純然油摩托車產品結構好。
趙歲民(國家高級注冊策劃師 深圳市技術經紀人)
(編輯中國電動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