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重證據,道德講良心。查清事實真相,還受冤屈者以公道
■設立社會救助基金解決找不到侵權責任人的案件
事發當日的DV視頻資料。畫面上人物為宋某。(視頻截圖)
1月6日,手拿判決書的李凱強希望通過媒體尋找目擊證人,為自己討回公道。
張翼飛攝(人民圖片)
1 一份判決,引發爭議
小伙賠償“被撞”老太7.9萬元
新年伊始,一則有關河南小伙子李凱強的新聞引起人們廣泛關注。
李凱強向媒體反映,他原本是助人為樂,反倒遭到“報應”——2008年8月21日,還是大學生的他,在騎電動車回家的路上,扶起一位倒地老人,反被老人指認為肇事者。前幾天,他收到了賠償7.9萬元的法院判決書。
“當時,記下那些人的電話多好啊!” 李凱強想找到當天的目擊證人。他反復強調:“我是清白的!”
李凱強回憶說,那天,他騎電動車經過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側門,在立交橋西北角,突然聽到“砰”的一聲。扭頭一看,一輛自行車撞上他電動車的后輪,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喲”著。
“我毫不猶豫地過去扶她,可就要快扶她起來時,老太太一把抓住了我說‘你撞傷我的腰了’。”
至今,被撞的老太太宋某很堅定地對媒體說,她騎自行車到立交橋時,李凱強騎電動車撞倒她。“我不會訛人。”宋某反復說。
一審法院——鄭州市二七區法院認為,李凱強駕駛電動車與宋某駕駛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法院調查取證認定,無法查證是由李凱強還是宋某其中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根據公平原則,法院認為,原告宋某的損失合理部分由雙方各承擔50%較妥,因此,判決李凱強15日內支付宋某1萬元精神撫慰金及其他費用共計7.9萬余元。二七法院的這個判決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強烈反響:這不是2006年南京“彭宇案”的翻版嗎?
李凱強是助人者,還是傷人者?老太太是受害者,還是“訛人者”?更牽動人們神經的是,如果李凱強真是做好事受了冤枉,今后還有人敢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嗎?新浪網最近一項調查顯示,近10萬人參加的問卷調查中,89.7%的人“感覺寒心,如今好人難做”。有網友說,不做好人憂心,做好人擔心。還有網友聲言,以后看到有人摔倒了,會勸別人不要去扶……
2 法律是非,重在證據
法學教授提出3項建議
并非所有媒體都站在李凱強一方。有媒體評論認為,是李凱強撞倒了老人;是某些媒體在選擇性報道和評論,有意引導公眾認為老人“恩將仇報”;所謂李凱強“好人沒好報”,媒體是故意吸引人們眼球。
有法學專家認為,一審判決在沒有確認李凱強有過錯,沒有確認李凱強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沒有確認宋某的人身傷害損失與李凱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判決李凱強對宋某的人身傷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李凱強應該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到底誰是誰非?在法治社會中,一個社會事件或社會行為進入法律程序,必然要從法律角度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法律重證據,道德講良心。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景文教授看來,問題的焦點并不像媒體所渲染的,所謂法律與道德的沖突,而在于事實。如果事實清楚,能夠證明那位大學生見義勇為,在老太太摔倒后主動上前幫助,就不會發生做好事反倒受牽連的事。
朱景文呼吁,媒體對這類問題的報道不能只注意“吸引眼球”,而更要注意證據。社會應積極行動起來,查清事實真相,還受冤屈者以公道。總之,法律是講證據的。沒有證據,只憑熱情和義氣解決不了問題。
侵權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不愿就個案發表誰對誰錯的具體意見,而是就司法如何保護助人為樂的行為,提出了三條意見:
——接受救援者狀告施救人侵權,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過失;(2)自己有損失;(3)被告實施了侵害行為;(4)侵害行為與其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方能贏得訴訟獲得賠償。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個方面的要件中有一個不能舉證證明,將承擔敗訴的后果。
——在某些案件中,一方確實碰倒了另一方,侵害行為很清楚,但是加害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易證明。對于這樣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判決由雙方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后果。
——在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施救人)實施了侵害行為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援引民法通則第132條作出由被告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的判決,也不得強迫被告接受調解。如果做出這樣的判決,則是錯誤適用法律,同時也不利于弘揚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
3 提倡美德,維護善良風俗專家呼吁,建立社會救助基金
在李凱強案件的背后,是人們對助人為樂和見義勇為行為的關注。
張新寶說:“助人為樂,在他人危難時伸出援手,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美德應當得到發揚光大,而不是被壓抑。我們的主流道德和法律,包括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都應當旗幟鮮明地表明自己的態度。”
朱景文分析說,見義勇為、見危施救,并不是公民必須承擔的義務。有高尚情操的當然可以這樣做,但是不這樣做,也不可能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對于警察或者特定相關的國家公務人員而言,是必須承擔的義務。如果他們不這樣做,就是失職。
“遇到這種情況,你不伸出援助之手,在法律上,可能不會惹麻煩,對自己不失為一種‘萬全之策’;但那位你本來可以救助的人,由于沒有得到及時救助而延誤了治療的最佳時機或發生不可挽回的損失,你在良心上過得去嗎?”朱景文認為,道德是人們的內心信念,是不講回報的,甚至有時這種回報可能是負面的。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歐陽日輝認為,助人為樂和見義勇為都是利他行為。社會輿論、文化氛圍、社會機制能促進利他行為,害怕懲罰、希望樹立良好的聲譽、權威人士的影響等都能引起利他行為。利他行為應該得到社會提倡,司法一定要慎重。如果法院誤判,就等于給社會發出了一個強烈的信號——現行法律不支持利他行為。
長沙理工大學文法學院傅如良教授認為,不能說法院的判決沒有法律依據,也并不能說原告就一定是訛詐者。但他擔心,假如李凱強真是助人為樂,誤判就會引起不良的價值導向。當老人倒地的時候,你不要攙扶;當有人被偷的時候,你不要提醒;當有人被搶劫的時候,你也不要制止……長此以往,必然造成社會道德底線的下滑,導致人們走向冷漠。
傅如良呼吁,面對這樣的個案,公檢法等機關要有所作為,加大偵查力度;旁觀者要設身處地,主動出來作證。實在難以一時破案的,政府要設立見義勇為風險基金,先補償受害人。
朱景文提出,設立社會救助基金解決這類找不到侵權責任人的案件,是一種值得重視的建議。社會救助基金的目的并不是把基金的提供者看作是共同責任人,而相當于一種保險,在發生上述情況時,保險自然啟動。
(編輯:中國電動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