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經今年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10年4月16日發布,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記者就《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采訪了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情況
答:《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福州日報》等媒體及中國福州門戶網站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后,引起很大反響和關注,廣大市民積極參與討論,建言獻策,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 2300多位市民通過網站信箱或者信件提交約5000多條意見或建議。大多數市民認為市政府采取措施進行交通整治,讓城市道路交通暢通有序、保障市民安全出行十分必要,支持出臺有關規定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同時廣大市民對城市交通及電動自行車管理提出許多意見和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合理規劃和建設城市道路交通設施;(2)大力發展城市地鐵、公交、出租車等快速交通工具,緩解交通擁堵;(3)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廣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識;(4)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嚴厲查處交通違法行為;(5)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分類管理,對超標電動車給予一定時間過渡分流;(6)電動自行車登記報牌、收費、超標車回購等問題應當更加具體明確,體現便民原則。
我們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非常重視,及時進行整理分類,會同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進行多次研究分析,采納了部分合理的意見建議,對《管理辦法》作了十幾處修改完善,力求更加完備,更切合我市交通實際。近日,市政府對征求意見修改的《管理辦法》再次作了研究,現正式頒布實施。在此,我們對廣大市民踴躍參與討論,為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積極獻計獻策表示衷心感謝。
問:為什么要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
答:為保障廣大購車者合法權益,通過制定電動自行車合格產品目錄,引導消費者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十分必要。實行目錄管理制度,也是電動自行車登記和銷售監管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只有確定了目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登記報牌、工商部門在查處違法銷售超標準電動車時才有明確的標準和依據。從北京、杭州等已開展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省市做法看,對電動自行車銷售、登記實行合格產品目錄管理是較為有效的措施。為此,《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目錄管理制度。
問:電動自行車符合什么標準才能登記報牌?
答:現行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GB17761-1999)是1999年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頒布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技術指標包含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整車重量不大于40公斤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已有國家標準的,必須執行國家標準,各地只能遵照執行,無權擅自調整。因此,此次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仍以現行國家標準為主要依據,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合格產品目錄,準予登記報牌。據了解,國家有關部門將研究調整出臺新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一旦新標準出臺,我市將按新標準編制目錄,市民擁有的電動車只要符合新國標,都可登記報牌。《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符合國標的電動自行車列入產品目錄,第十二條規定登記報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目錄,同時在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現行電動自行車標準國家今后如有調整,按新的標準執行。
問:為什么對超標電動自行車(俗稱“電摩”)實施分期限制通行?
答: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技術性能指標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其速度快,車型大、聲音小,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行駛,存在諸多安全隱患,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限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規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對超標電動自行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分階段實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進行管理。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擬從今年起禁止在市區部分主次干道行駛,通過三年時間過渡,使超標電動自行車退出市區道路行駛。
問:為什么禁止超標準電動自行車銷售?
答:超標準電動自行車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決定禁止銷售,并規定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將由工商部門依法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問:對現有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如何妥善處理?
答:目前我市現有超標電動自行車數量龐大,對這類車加強管理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后,將對車主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穩妥實施超標車整治措施,盡量減少車主損失,通過生產銷售廠家回購、換購和車主在舊車市場交易等多種渠道,達到逐步消化分流的目的,回購、換購價格由車主和生產銷售廠家自行協商確定。對于采取回購方式回收超標準電動自行車的,政府按回購價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車主適當補貼。車主不愿回購、換購的,可自行在舊車市場按照相關規定交易車輛。
問:對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如何處理?
答:路面上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尤其是超標電動自行車有不少擅自改裝、拼裝,這些電動車經過改裝拼裝后速度加快、車型變大,在路面上行駛,對自身以及行人、其他非機動車駕駛人均產生極大的安全隱患,必須堅決制止,嚴厲打擊。為此,《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對這類車不予登記報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駕駛這類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和處罰,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改裝拼裝的廠家、經營者,由工商部門按每輛車處以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問:為什么禁止中小學生駕駛電動自行車?
答:電動自行車速度較快,中小學生因生理和心理條件限制,不適合駕駛,尤其遇到緊急情況時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為消除此類交通安全隱患,保護中小學生人身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中小學生駕駛電動自行車”。征求意見過程中,絕大多數市民對此規定表示贊同。
問:電動自行車如何登記報牌?
答:許多市民對電動自行車登記報牌的具體事宜非常關注,提出報牌如何收費、已購車輛遺失發票能否報牌等問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這些問題專門作了研究,為了方便群眾登記報牌,擬采取以下措施:1、原則上達標車輛登記報牌時必須提供正式發票,發票確因遺失等原因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如由所在單位、社區給予書面證明等,此外車主本人還應當出具結書,保證車輛合法來歷;2、各區都設置了集中登記報牌點,市民可就近報牌;3、《管理辦法》頒布前已購車輛在登記報牌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現場認定其外觀、設計時速、重量等是否符合國標,符合國標的予以報牌;4、登記報牌除物價部門核定的牌證工本費(10元左右)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牌證如遺失,在補換牌證時按照此標準收費。登記報牌具體事項近期將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