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公安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印發的《江蘇省電動自行車備案管理辦法》、《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備案管理技術參數規范(試行)》,對進入江蘇市場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實行備案管理。
根據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129號)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公安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印發的《江蘇省電動自行車備案管理辦法》、《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備案管理技術參數規范(試行)》,對進入江蘇市場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實行備案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備案條件
(一)企業有法人營業執照。
(二)領取了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工藝裝備、檢測手段、生產能力、質量管理和技術基礎滿足相關要求。
(三)產品整車性能符合國家標準(GB17761),同時滿足《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備案管理技術參數規范(試行)》要求。
(四)對產品實施編碼刻制。
二、備案程序
(一)企業填報《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備案申請表》,加蓋企業印章,提供有效檢測報告復印件(帶原件備查)。
首次申請備案時,企業需填寫《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備案企業基本情況表》(含電子版),經所在市經信部門(外省市企業經所在省、市經信部門或行業協會)審核,并提供法人營業執照、編碼證明、生產許可證、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帶原件備查)。
(二)制作《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備案表》(電子版、每個型號一份,此電子文檔文件名以企業名命名,其中工作表以產品型號命名,以示區分)。
(三)省經信委組織評審,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產品準予備案,發布《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備案名單》。
三、有關規定
(一)一份有效檢測報告(一年內、抽樣、檢測項目包括產品備案管理技術參數、附產品照片)可涵蓋5至10個同類型車型,非簡易款車型需提供技術參數檢測報告。
(二)自受理之日(材料初審符合要求)起20個工作日評審完畢,發布備案名單。
(三)企業每次申請產品型號不超過20個。
(四)自2012年7月1日起,原《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名單》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