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饒市超標電動自行車、汽油機助力自行車臨時通行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出臺,該《辦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備受市民關注電動自行車管理終于有了結論。本市行政區域內超標電動自行車、汽油機助力自行車將核發臨時通行標志。
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技術指標
根據該《辦法》,所稱超標電動自行車、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是指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產品國家標準,又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由電力、汽油驅動的兩輪車輛。
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主要技術性能要求:最高車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凈重)不大于40公斤;具有良好的腳踏驅動功能;電機輸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制動性能符合規定要求。符合國家標準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主要技術性能要求:最高車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凈重)不大于40公斤;具有良好的腳踏驅動功能;汽缸工作容積不大于30毫升;制動性能符合規定要求。
不達標的電動自行車將禁止銷售、上路行駛
該《辦法》實施后,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所購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不予辦理臨時通行登記,不得上路行駛。
而在《辦法》實施前已購買使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按《辦法》辦理臨時通行標志,實行臨時通行管理。臨時通行標志有效期為3年。
超標電動自行車、汽油機助力自行車在規定的申請臨時通行標志期限屆滿前,可以憑購車發票等超標電動自行車、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來歷證明和出廠合格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
5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 公安部門當場發證
超標電動自行車、汽油機助力自行車申請核發臨時通行標志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5個月內,到住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并提交如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車輛出廠合格證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等相關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當場發給臨時通行號牌及臨時登記證。
而對于車輛臨時通行標志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在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未取得臨時通行標志上路行駛處200元罰款
根據該《辦法》規定,駕駛未取得臨時通行標志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江西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200元罰款。
而對于超標的電動自行車、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應當在機動車道最右側或摩托車專用車道上行駛,不得載人,駕駛人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