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動車的日益增多,強化管理已成必然,這對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已有許多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各地道路交通實際,制定出了符合當地民情的電動車管理辦法。
江蘇——10月底前,重新公布全省準予生產電動自行車的企業名錄
加強電動自行車生產監管,嚴禁生產超標車,車身必須刻制編碼、粘貼編碼標簽,10月1日起一律帶牌銷售
加強電動自行車備案、注冊登記、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
繁華路段,試行禁止“超標”電動自行車通行
外省生產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需進入江蘇市場的,要嚴格審核
建議取消限速線、增加防盜及自動限速設施
經由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蘇省公安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于2011年9月8日正式下發。
《意見》規定2011年10月底前,重新公布全省準予生產電動自行車的企業名錄。自11月1日起,凡不在新公布企業名錄的,一律不得生產電動自行車;嚴禁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要嚴格落實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刻制編碼責任,監督生產企業將編碼刻制在車身易于查驗處,并在車身相關部位不易損毀處粘貼至少4張與刻制編碼一致的編碼標簽,以防非法改拼裝。自2011年11月1日起,不按規定刻制編碼、粘貼編碼標簽的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對銷售使用的電動自行車繼續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外省生產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需進入江蘇市場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嚴格審核,符合要求的列入《備案表》予以公布。凡不在《備案表》中的產品,一律不得在本省市場銷售,公安部門一律不予登記上牌。
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省實行新車帶牌銷售制度。在城區部分禁止摩托車通行的繁華路段,試行同時禁止“超標”電動自行車通行,促使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盡快淘汰。
廣東——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
十項違章將被罰款50元
10月1日開始,新修訂《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正式實施,對于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類似車輛的檢驗登記、上路行駛有明確規定,號牌行駛證將全省統一。廣東將在一年之內出臺電動自行車檢驗方法。
《條例》中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實行登記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經檢驗合格,但具體檢測措施尚未出臺。《條例》附則中界定,電動自行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的檢驗辦法由省政府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條例》明確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罰款50元。將會被罰款50元的違規行為還包括:逆向行駛;醉酒駕駛或駕馭;違反規定載人或行駛時速超過15公里;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電動自行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懸掛號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的。
天津——率先實行非機動車的“實名制”銷售
每輛電動車將擁有一個唯一的15位編碼“身份證”
2012年1月1日,天津市將在全國率先實行非機動車的“實名制”銷售,市民購買自行車、電動車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憑身份證和發票享受到上牌、入網等一次性服務。同時,市民現在使用的非機動車,也要在今年年底前,補充辦理完上牌和登記手續。
明年1月1日開始,每輛出廠的自行車、電動車將擁有一個唯一的15位編碼,它從車輛出廠、銷售一直伴隨著車輛。實行實名制購車后,它也將隨著車輛進入主人家中,這個“身份證”也將成為證明車輛來源的關鍵證據。
昆明——超標車不能登記,報廢期5年
無牌無證上路,查到就扣車
附載人員年齡放寬到16歲
登記領證很便捷 僅收10元工本費
《昆明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草案)》從明年1月1日即將實施。對于市民爭議最大的“動自行車限速20公里/小時”的規定已經弱化,而是通過對整車重量的限制來規范;同時,超標車到了5年的報廢期再上路,交警查到后將強制報廢。對于駕駛無牌無證、功率達到摩托車范疇的電動車上路,除扣留車輛外,如果駕駛人沒有F照,還將按照“無證駕駛”處理,即拘留15日、罰款1800元。購買符合國標的電動車,登記上牌,合法上路,不設報廢年限。這是對使用國標車的鼓勵。
同時,《規定》為方便學生出行,對國家法規有所突破。除了規定年滿16周歲才能騎行電動車外,規定中明確,“電動車可附載一名16周歲以下人員”。這比《交通法》“12歲以下”的規定有所突破,為學生出行做到了交通工具的無縫對接。
福州——電動自行車實行合格產品目錄管理
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允許登記報牌
電動自行車登記只收牌、證工本費
禁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禁止中小學生駕駛電動自行車
2010年5月底,福州市政府法制辦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規定,已有國家標準的,必須執行國家標準,各地只能遵照執行,無權擅自調整。《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只限于五城區。
辦法首先強調了對電動自行車銷售、登記實行合格產品目錄管理,由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門編制《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產品目錄。
同時凡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GB17761-1999)的電動自行車,允許登記報牌,上路行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階段對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施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
《管理辦法》還對電動自行車銷售行為作了嚴格規定,即:1、禁止銷售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購買者可予以退貨或者更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2、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目錄登記,未列入目錄的車輛不得銷售3、電動自行車銷售商應負責回收廢舊電池等。
海口——超標電動車2年“緩刑”
編制產銷登記目錄
駕駛超標電動車要有摩托車駕照
非機動車道上限速15公里/小時
搭載人數不得超過一人,年齡不限
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其設計最高時速應當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公斤,制動性能、外形尺寸等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編入《海口市合格電動自行車銷售登記目錄》,向社會公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產品種類與品牌等。銷售商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或者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購買的車輛不能登記上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或者更換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上道路行駛。
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上限速15公里/小時,在普通車道上限速20公里/小時。駕駛人年齡必須超過16歲,可以隨車搭載最多一人。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裝電動自行車,不按照相關法律條例騎行的將依法處以罰款。
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取得行駛證并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對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臨時通行許可,臨時通行期限為2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在此期間,駕駛人須有摩托車駕照。
南昌——9月1日起,禁止超標車輛上路
政府對主動報廢超標車輛的車主予以一定經濟補償
截至目前,南昌市共有懸掛臨時通行標志的超標電動車、燃油助力車79211輛。按照規定,這批車輛今年9月1日起禁止上路,違者將受到交警部門的處罰。考慮到車主的經濟損失,政府對主動報廢超標車輛的車主予以一定經濟補償,其中涉及200元補償款、200元公交卡,還有150元左右車輛報廢殘值費。全市6個報廢辦理點,辦理車輛提前統一報廢補償的時間自7月10日開始,至8月31日結束。后因前來申請報廢的超標車數量眾多,為了滿足市民的報廢補償意愿,南昌市交管局延長報廢補償期限三天。
從9月4日起,超標車禁止在南昌的部分區域騎行,若上路行駛將被交警收繳。同時,9月4日之后,超標車仍可進行報廢,但政府部門規定的補償金將不予發放。
宜昌——9月1日前購買的登記注冊、申請辦理非機動車號牌
9月1日前購買的超標車可辦理機動車臨時牌證
9月1日后購買的超標車不得上路
9月1日,宜昌交警部門宣布,9月1日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必須在10月1日前進行登記注冊、申請辦理非機動車號牌,9月1日后購買的在1個月內申請辦理。而超標的電動助力車在9月1日以前購買的,可辦理機動車臨時牌證,9月1日以后購買的不予辦理,不得上路行駛。
超標電動自行車辦牌除了填寫完整的《宜昌市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申請表》外,還要簽訂承諾書,認同超標電動車過渡管理措施,保證2013年10月1日后不再使用辦證車輛上路行駛,在過渡期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同時須購買機動車交強險。
宜春——非超標車上牌13元
超標車上牌313元
根據《宜春市中心城區超標電動自行車。燃油機助力自行車臨時通告管理辦法》,超標電動車所有人應當在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11月30日申請辦理臨時通行號牌及相關證照,逾期不再辦理。
超標電動車辦理臨時通行標志及相關證照,收費標準合計為313.00元,具體細目如下:
(一) 非機動車臨時登記證工本費1.00元/本(含塑封);
(二) 非機動車臨時通行號牌(防偽反光)32.00/副;
(三)辦理輕便摩托車駕駛證(F證)費用200.00元;
(四)購買法定交強險80.00元。
注: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非超標)號牌費只需13元。
南京——無牌電動車上路被扣車處罰
電動車轉手須進行信息登記
今年4月起,南京市對電動車集中上牌,7月1日開始,無牌電動車上路被扣車處罰。《意見》要求,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產權轉移或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車主必須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手續。如果車輛合格證和來歷憑證被損毀或遺失,又排除非法改拼裝、盜搶嫌疑的,公安部門可以重新對其注冊登記。
武漢——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管理制度
《武漢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對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制度作了具體規定,即《辦法》實施后,只有列入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才能予以登記,未列入目錄的不予登記;所有的電動自行車都應經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并領取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這一制度對今后加強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十分重要,將從最大程度上杜絕超標車上牌,并逐步淘汰在用超標車。
鎮江——實名銷售登記制度
鎮江市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規定:要會同質監部門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安部、商務部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發的《關于組織開展自行車生產企業刻制編碼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自行車經銷商在銷售電動自行車時,如實填寫隨車由生產企業統一印制的《自行車銷售(保修)登記單》,登記購買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及車輛的式樣、規格、型號、顏色、編碼等相關信息。
深圳——“禁電”變“限電” 特殊行業可持標上路
對部分區域和路段實施了限制電動自行車通行措施
深圳市對電動自行車采取“限制”為主、“禁止”為輔的策略:即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采取限制區域、路段、時段通行,交警部門可以在主要城區、繁忙路段和時段限制電動自行車通行,以保障交通安全;對超過國家標準(最高時速20公里、車重40公斤)的電動自行車則禁止上路通行(公安部、工信部等四部委最近聯合發文,要求對電動自行車行業進行整頓,限期淘汰“超標”電動自行車)。同時,對有特殊需要的郵政、快遞、公用設施搶修業務,可以由交警部門核發專用標志上路通行。
珠海——加大處罰力度,由500元提高至2000元
10月1日起,珠海市將施行新修訂的《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新條例規定對駕駛電動車上路這一行為的罰款是以往的4倍,由500元提高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