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電動車輪胎4個月開裂,銷售商以 “廠規”為由不肯換賠。9月1日,高港區消費者協會處理了一起此類投訴。
家住口岸鎮某村的姚先生,今年4月1日以2550元的價格在某電動車專賣店購買了一輛新車。8月14日,電動車內胎跑氣,姚先生推去修理,修理工發現并提示他: “你的電動車前后外胎裂紋嚴重,為了安全起見,最好一并更換。”姚先生隨即去找車行老板,老板以 “我是經銷商,不是生產者”,并舉出廠家外胎質量 “三包”期只有三個月為由,不肯承擔責任。
在查證輪胎嚴重開裂的事實后,消協向商家嚴肅指出,廠規、企業標準不能代替甚至對抗法律法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和相關規定,在消協的調解下,最終達成由商家免費為姚先生更換前后外胎的協議。
(編輯:中國電動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