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對4月2日下午發生在該縣城郊的一起“助力車”撞“電動車”肇事案作出事故責任認定:駕駛該兩車的藍某和覃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乘車人韋某不負此事故責任,由于兩車均無交強險,此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兩機動車駕駛人將面臨約30萬元的賠償額。
今年4月2日下午2時許,該縣洛陽鎮男子藍某駕駛一輛助力車由環江二橋往城北方向行駛,行至K924線2KM+600M處時,遇該縣水源鎮覃某駕駛的一輛同向行駛的“電動車”在左轉彎,由于藍某酒后駕車,亦因覃某左轉彎時不注意觀察,因而兩車發生碰撞,造成“電動車”上的乘車人韋某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藍某和覃某分別提供了兩車的購車發票及合格證。
肇事車是機動車或是非機動車,直接關系到事故的責任認定問題,為確認肇事車的性質,環江交管大隊委托相關部門對兩車進行認定,認定結果為:“助力車”發動機排量為70.4ML(國家規定標準是:助力車發動機排量不能超過30ML),認定屬于二輪摩托車;“電動車”重量為83公斤(國家規定的電動車重量標準不能超過40公斤),認定屬于輕便摩托車。由于雙方都屬于無證駕駛,均無交強險,此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按照廣西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兩機動車駕駛人將面臨約30萬元的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