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臺市日前研究并原則同意《邢臺市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低速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管理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參照國家《機動車駕駛人申領和使用規定》,低速電動汽車的駕駛人應取得C3(含C3)以上駕駛證,準予乘駕4人(包括駕駛人)。對低速電動汽車出臺管理辦法,在河北省尚屬首次。
據介紹,低速電動汽車是指以鉛酸電池或鋰電池等為驅動電源,由電動機驅動,最高車速不超過60km/h,可持續行駛里程不小于60km,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乘用、貨運等四輪電動驅動車輛,如城市常見的老人代步車等。辦法規定,低速電動汽車車牌照和行駛證樣式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標準樣式制作;允許在本市的一級及以下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機動車道內行駛;車輛報廢期限為行駛里程20萬公里或10年;生產電動汽車企業其產品必須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型式檢驗合格,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企業應當為每輛車建立用戶檔案,并為每輛車提供至少1年或2萬公里產品質量保證。
以往的低速電動汽車存在與其他機動車及行人爭搶道路、不遵守交通法規的情況,不但導致交管部門執法尷尬,還由于沒有保險而存在出現交通事故后難以賠償、難以處理等問題。管理辦法的出臺將有助于交管部門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進一步規范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