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南昌訊(記者 良保)18日,記者從南昌市交管局獲悉,為進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環境,強力推進交通環境治亂,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南昌開展電瓶車綜合治理工作,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超標電瓶車將罰款200元拘留15日。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超標電瓶車罰款500元或并拘留15日。
超標電瓶車上路罰200元并扣留 無駕駛證罰款500元或并拘留15日
據了解,治理期間,嚴禁超標二輪電瓶車和三輪、四輪電瓶車上道路行駛。違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處200元罰款。
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超標二輪電瓶車和三輪電瓶車的,處5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駕駛四輪電瓶車的,處1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而駕駛應當登記未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告知當事人補辦相應手續,處30元罰款;改變非機動車的結構、主要技術參數的,責令恢復原狀,處50元罰款。
銷售超標電瓶車最高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銷售超標電瓶車最高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超5萬元追究刑事責任
南昌市交管部門介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銷售不合格電瓶車產品。對銷售超標等不合格電瓶車產品的電瓶車商戶,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對非法經營額超過5萬元,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無照銷售電瓶車的企業和個人,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對銷售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電瓶車商戶,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對非法經營額達到50萬元,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對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電瓶車生產企業依法查處,并責令其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貨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