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動自行車行業得到迅猛發展,然而由于行業不規范,有些電動自行車在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上越來越接近或等同于輕型摩托車,已超出正常電動車的范圍,該類車輛在事故認定中經檢測常常被認定為“機動車”,那么超標電動車車主是否要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呢?近日,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就調解了一起超標電動車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
2013年6月23日,張某騎電動自行車與李某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交管部門鑒定,李某的電動車各項指標性能屬“機動車”范疇。
張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1萬余元損失,他認為李某的電動車實際應屬于“機動車”范疇,李某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不應分主次責。而李某則認為自己的車購買時屬于電動自行車,目前無法投保交強險,故其不應承擔交強險的賠付責任,應按主次責任比例分攤。
爭執不下,張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最后,經法院耐心解釋,原、被告直接按主次責任比例達成調解,由李某賠償給張某1500元,雙方就此一次性調解結案。
電動車超標不適用交強險賠付
法官庭后解釋稱,目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超標兩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超標車車主并無法定義務投保交強險,且客觀上也無法投保交強險。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依據最高法《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請求超標兩輪電動車車主承擔未投保交強險責任的,不能予以支持。但對于責任比例問題,如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其為超標,車輛本身由于超標而加大了危險性,可以適當加重電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同樣,對于不能上路行駛的叉車、挖掘機發生交通事故,亦應按此原則處理。
法官提醒說,盡管被鑒定為“機動車”的超標電動車在民事賠償中不適用交強險,但駕駛人駕駛鑒定為“機動車”的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情節的,刑法上仍需追究其刑事責任,應當遠離此類超標電動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