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主要對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范圍、管理基本原則和過渡使用期限;超標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改裝、廢舊蓄電池處理以及在校學生安全駕乘等環節的監管部門職責;超標電動自行車牌證登記程序及管理規范;超標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必須遵守的交通規則;對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及《辦法》的適用范圍、生效時間和有效解釋部門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據了解,該《辦法》是目前全省唯一一部專門針對超標電動自行車規范管理工作制定的地方性規定,比較全面系統地規定了寧德市超標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管理制度及罰則。它的制定出臺,為寧德市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齊抓超標電動自行車,特別是公安機關全面加強超標電動自行車登記掛牌和路面通行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執法依據。
該《辦法》規定,凡是在2015年8月6日前購買使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寧德市民(主要針對東僑開發區和蕉城區市民),經登記上牌以后方可上路行駛。10月1日以后,未登記上牌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得上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