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最高時速 整車重量 電池電壓 電機功率 騎行功能
誠然,提及電動自行車的“功過是非”,若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問題其觀點乃不盡相同。但更為客觀地講,就現階段基本國情而言,一方面,電動自行車已成為更多普通百姓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據統計我國目前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已達2億輛。而另一方面,所謂“超標車”的大量出現,再加上“現行國標(1999年標準)”的不完善,而導致“超標車”的界定依據(判定標準),尚存在諸多爭議、且難以達成共識,這也給監管部門、尤其是交通管理者“統一規范、嚴格管理”帶來相當難度。顯然,如上兩方面無需過多討論,乃“既成事實”、且無法回避。那么,既然如此,我們不妨將所要討論問題的重點,放在如何來適應現階段基本國情、民情,讓電動自行車產品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和“正能量(公益性)”,使其“功大于過、利大于弊”,以探尋我國電動自行車產業(行業)實現和諧發展的“最大公約數”。若更具體的講,那就是加快推進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的早日出臺,這不僅有助于一線交通管理者“統一規范、嚴格執法”和降低執法難度;而且,它對于規范和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尤其對于治理所謂的“超標車”,乃更為有效之解決途徑。
當然,我們在討論所謂“超標車”等相關問題之前,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電動自行車是有路權的,即按照現行國標(1999年標準)所生產的產品是可以合法上路的。但前提是,目前納入“非機動車”管理范疇的電動自行車,對于相關技術指標是有限制的。至于為何會導致所謂“超標車”的大量出現,其原因或是多方面的。比如,現行國標是有缺陷或者說是不完善的,其相關技術指標中包含強制性條款與推薦性條款,允許部分指標(推薦性條款)不合格,而最典型的就是“整車重量指標”為推薦性條款、并非“否決項”;也就是說,現有產品中僅是整車重量一項指標超出40Kg,它仍符合現行國標相關規范要求,若以此判定整車產品為“超標車”,嚴格意義上講乃缺乏依據的。又比如,關于車速指標(最高時速不大于20公里的限定),雖屬于“否決項(強制條款)”、且出廠時或是合格的,但通常消費者在購車時都會要求經銷商或維修商拆除“限速器”,而導致車速超標。然而,問題的關鍵更在于,為何目前電動自行車存在普遍“超速”現象?其真實原因更需要客觀分析與理性思考。
顯然,由于“現行國標”是1999年制定的,距今已有16年之久,而經過16年的快速發展,我們的生活環境已發生了巨大變化。尤其是,現如今城市不斷擴大、道路隨之延伸、以及新型城鎮化建設的不斷推進,致使人們的日常出行距離亦相應延長。那么,很明顯,對于更多使用電動自行車、作為日常出行交通工具者而言,在道路及交通環境允許的情況下,適當提高車速則可以提高通勤效率、縮短通勤時間,這也更切合現如今人們的日常工作生活節奏與實際需求。也就是說,要求適當提高車輛的“最高限速”,不僅是消費者即更多普通百姓的普遍訴求,而且,也與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之基本國情、民情相適宜。當然,前提是:在能夠有效保障駕車者自身安全及“其他交通參與者安全”的同時,將車速提高多少且更趨于“合理性”?而這也是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修訂之難點所在,好在“新國標”修訂中,關于適當放寬“最高限速”已原則上達成共識。據悉,已送審的“新國標”報批稿,擬將“最高時速”由目前的“不大于20公里”放寬至“不大于26公里”;又據公安部等四部委2014年7-8月間給出的反饋意見(修改意見),最高時速為“不大于25公里”。據此而言,二者之間就僅差“1公里”,按理說很容易達成共識,新國標很快即可出臺。
然而,新國標遲遲未能出臺之原因,并非僅僅是“車速指標(最高限速)”問題,據公安部等四部委給出的反饋意見中,還包括:整車重量不大于55Kg、電池電壓48V、電機功率400W和“必須具備騎行功能”等條款。而這與新國標“報批稿”之間仍存在較大差異,尤其是:報批稿提出分類管理,即車型分為“智能型、助動型和電動型”三種,以適應更廣泛地域和更廣泛消費者的實際需求。但是,對于上述三類車型中的“電動型(即:純電動款車型)”產品,四部委給出的“反饋意見”是持否定態度的(因其不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很明顯,對此若不能達成共識,則新國標出臺將遙遙無期。除此之外,就其它相關指標能否達成共識也不得而知,但達成共識的可能性相對較大。為此,我們不妨作如下更為具體的分析與探討,以探尋達成共識的“最大公約數”。
首先,就“限制整車重量”而言,報批稿中對于三類車型的上限指標分別為:40Kg(智能型)、50Kg(助動型)和55Kg(電動型),皆不含電池重量。而四部委“反饋意見(修改意見)”則要求整車重量指標為:“含電池重量”不大于55Kg。對此,筆者以為,能否探討可行的折中方案加以解決。例如,是否可將整車重量(含電池重量)再適當提高一些,商榷之處在于:就所謂“整車重量”而言,它并不包含駕車者自身重量,也就是說,適當提高車體本身重量,比如,由55Kg再提高至60Kg或63Kg,而這增加的“5Kg或8Kg”、所占“人與車重量總和”之比例甚微;又比如,在“新國標”報批稿中,已對涉及車輛“安全性能”的相關指標,提出了更為嚴格的技術要求,諸如:其一,制動性能即“干濕狀態的制動距離”相比于現行國標均相應縮短;其二,當車速(時速)超過15公里時要求設有“提示音”,以適應不同路段的限速要求,也與現行“道路交通法規”相吻合;其三,當車速超過最高限速時則自動斷電、并要求增設“防篡改”措施,等等。顯然,“新國標”報批稿之上述技術措施與要求,若是能夠在保證車輛“安全性能指標”、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相關實驗數據驗證)之前提下,探討商榷將整車重量指標(含電池重量)予以適當提高,或是容易達成共識的。
再者,由于目前高密度輕量化動力電池(如鋰電池等),其價格相對偏高,推廣普及仍需要時間過程。而與之相比較,目前普及率較高的“鉛酸電池”車型產品,其電池的安全性能相對穩定、且價格低廉,但能量密度(比容量)相對偏低、體積與重量偏大。那么,適當提高車重有利于增強車體(車架)自身強度,或更安全耐用、且消費者更樂于接受。當然了,選用“鋰電池”等作為動力電池,則可以方便做到整車輕量化設計。試想,若能參照新能源車那樣,給予電動自行車產品及其產業政策上的扶持,對于鋰電自行車產品購買者給予“過渡性”補貼(哪怕是象征性的也好),那么,它對于解決更廣泛普通民眾當前的實際需求、以及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無疑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積極效果。這不僅惠顧于更多普通百姓(騎電動自行車出行的中低收入階層),也無須就電動自行車產品所謂“重量超標”,而“斤斤計較、討價還價、喋喋不休”,以致“新國標”遲遲未能出臺。
另外,據“四部委”給出的反饋意見,關于“電池電壓48 V、電機功率400W”兩項指標中,由于電壓48 V或是按照前兩類車型(即智能型、助動型)給出的,且與報批稿所擬定指標是相同的,因而欲突破的可能性不大。又據“安全電壓”相關標準要求:工頻電壓為50 V,直流電壓為120 V,但潮濕環境下則要求(推薦)安全電壓指標應低于50 V(及以下)。據此可見,由于電動自行車不是“全天候”車型(如:當雨天即潮濕環境使用),故,就安全角度、以及“安全電壓技術標準要求”而言,反饋意見中給出的48V電壓指標限制或很難突破。而關于“電機功率(額定功率)不大于400W”的限制,其反饋意見,或是介于“智能型300W、助動型及電動型450W(即:報批稿擬定指標)”之間折中給出的;而且,與現行國標的“電機功率240W”相比,提高幅度或是相對較大的;加之反饋意見中對于“電動型(即:純電動款車型)”產品是持否定態度的。因此,欲突破的可能性也不大。
據前所述,筆者以為,新國標遲遲未能出臺的更重要原因,不僅涉及到電動自行車產品如何定義(定性)的問題;而且更關系到如何有效管理之問題,當然,這其中也不乏包含:相關行業之間或存在商業利益之爭(如: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爭)。據悉,就“新國標(報批稿)”所提出的按三類車型分類管理方案,工信部、工商局及國標委等部門實則認可的,阻力主要來自于交通管理部門,如:交管部門有意采納“摩托車行業”意見,以否定“電動型”產品。誠然,就目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難度而言,對于公安部交管部門給予的“嚴謹態度”,或是可以理解的。但值得商榷的是:“新國標”若能盡早出臺,不僅有利于電動自行車的嚴格規范管理,而且有助于降低交通管理者的執法難度。比如,最典型的為:車速指標(最高時速)由目前的“不大于20公里”、放寬至“不大于26公里”(注:該指標與國外絕大多數國家現行標準相比,也是相對偏低的),雖然提高幅度并不大,但它對于更多消費者而言,與其心理訴求和實際需求更接近,而這對于降低執法難度或是有利的。現就此具體探討如下:
更具體講,比如,若按照新國標“報批稿”定義(判定)“超標車”,則所謂“超速車(即時速大于26公里)”在數量上(即比例上)將會大為減少,也與實際使用情況更接近。因而,這不但有助于集中治理少部分“嚴重超速”等違章車輛,并且對于一線交通管理者而言,執法難度(工作強度)亦相應減輕和更利于管理。再者,新國標對于“車速”及其它相關指標的擬定與提出,也并非憑空想象,據了解,由“中國自行車協會及助力車專委會”牽頭、并組織骨干企業做了大量樣車實驗與驗證,乃通過實驗數據作為技術支持、而擬定出“新國標”之報批稿。因此,對于涉及車輛“安全性能”等相關技術指標的確定與技術要求,相比于現行國標(1999年標準),或更為科學嚴謹和更趨于“合理性”。但是,據公安部等四部委給出的反饋意見中,針對于“必須具備騎行功能”這一條款,若交管部門堅持采納“摩托車行業”意見,否定“電動型”產品(因電動型產品“不具備騎行功能”),則“新國標”報批稿或難以獲得通過。反之,或者可以這樣說,若僅限于前兩類車型(即:智能型、助動型產品“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則已基本上達成共識,新國標“報批稿”或很容易獲得通過。
鑒于如上所述之“新國標(報批稿)”修訂及送審報批現狀,筆者以為,針對于“電動型(即第三類車型)”產品而言,更值得商榷和探討之處就在于:它相比于前兩類車型(即智能型、助動型),若其它指標均相同、而僅僅少了“腳踏驅動部”,是否會導致嚴重的“安全問題”呢?也就是說,以此作為討論問題的重點或更有實際意義。很顯然,若涉及安全問題則是原則性問題,必須加以重視。比如,對于超寬超大車型(即通常稱之為“豪華款”車型),或容易造成刮擦而存在不安全因素。再比如,對于體積小巧之車型,如:輪徑為455mm(18吋)及以下的小輪徑車型,由于受到車體(車架)高度的制約(限制),安裝“腳踏驅動部”易發生“轉彎傾斜時腳蹬觸地”,因而也存在不安全因素。但不同的是,對于輪徑為455mm(18吋)及以下的小輪徑車型而言,省去“腳踏驅動部”或有助于提高行車安全:
例如,目前普及率較高的“滑板型(即小踏板)”車型,之所以能夠獲得更多消費者(尤其是女性消費者)的青睞,是因為它更切合實用。由于省去“腳踏驅動部”,可使車體及鞍座高度相應降低,繼而使駕車者重心高度(離地高度)有效降低。而當車輛起步前或停車時(如:“等紅燈”),則可由雙腳同時著地支撐(無需下車),尤其是雨天穿雨披駕車時相對更安全。顯然,通過如上分析,我們再來討論“電動型(踏板型)”產品的去留等相關問題,或更容易達成共識。比如,我們能否從“有利于提高行車安全”的角度來探討問題呢?具體講,與前兩類車型(即智能型、助動型)相比,對于“重心較低、體積相對較小”之電動型(踏板型)產品,僅僅省去了“腳踏驅動部”是否存在或導致嚴重的安全問題?若能以相關“數據”作為技術支持、并提出“否定”之理由或更具說服力。當然,不可否認的是,電動自行車是由傳統自行車演變而來,那么,保留“腳踏驅動部”或更像自行車,而省去“腳蹬”再增加“踏腳板及裝飾”或更像“踏板型摩托車”。但需要指出的是:
像不像自行車只是表象,而從嚴格意義上講,將傳統自行車增設“動力裝置”后,或都屬于“機動車”范疇;只不過將動力裝置其“電機功率”、以及“車速、車重”等涉及車輛“安全性能”的相關技術指標,限定在相對安全合理范圍內、而納入“非機動車”管理范疇,僅此而已。也就是說,若是以涉及車輛安全性能的“實質性”技術指標、來定義(定性)目前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且作為新國標修訂之“基點(出發點)”,并結合現階段基本國情、民情,以“有利于交通安全管理、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兼顧更多普通百姓的普遍訴求與實際需求”為宗旨;那么,這將有助于促成“新國標(報批稿)”的早日出臺,也更能體現新國標乃具有“與時俱進”之時代特點。而且,新國標的早日出臺其現實意義更在于:相比于現行國標,“新國標(報批稿)”對于產品相關技術指標予以適當放寬、且更為科學嚴謹和更趨于“合理性”,并能夠提高駕車安全性和改善駕乘舒適性,乃符合更廣泛人群的不同需求;這將有助于倡導更多人中短途日常出行時“多騎車、少開車”,以減輕“尾氣污染”和減少霧霾天氣,則有利于“節能減排”。由此可見,就“環保與減少能源消耗”而言,電動自行車產品的更廣泛普及使用,乃更具有“公益性”。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新國標(報批稿)”之所以難于出臺,其原因乃錯綜復雜,更摻雜著多方利益之博弈。比如,就先前頒布的“電摩標準(涉及輕便電動摩托車部分的相關條款)”已被叫停實施,或表明:“摩托車行業”與“電動自行車行業”兩行業之間、存在著商業利益之爭(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爭)。但客觀地講,就“市場經濟”之角度而言,利用“相關標準”而獲得本行業發展,屬于相關行業之間的競爭策略,對此乃無可厚非。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它對于導致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報批稿欲獲得通過,或形成一定阻力。又比如,表面上看,交通管理部門有意采納“摩托車行業”意見,以否定“電動型(純電動款車型)”產品,這或許只是一種說辭(托詞);若基于本部門利益(監管責任)考慮,那么,以“有無腳踏驅動部”來界定電動自行車與電動摩托車,或更容易區別和便于劃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也有利于管理和降低執法難度,而對此,或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更不可否認的是,它對于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報批稿)”欲獲得通過,乃最大障礙和阻力。
誠然,若僅僅是因為如上所述原因、而導致“新國標”難以出臺,則不免會引發我們的一些猜想、甚至可以這樣來理解:或由于目前電動自行車很難管理,而只要“新國標”一天不出臺,則道路上行駛的絕大多數電動自行車都為“超標車”;那么,這或許可為“禁電(限行)”找到一些所謂依據或理由(說辭),繼而“以禁代管”、一禁了之(一勞永逸)。但更需要指出的是:這與現階段基本國情、民情乃不相適應,而且也是不現實的。例如,前不久廣州交管部門擬“全面禁電”,并舉行聽證會征詢各方意見,而就支持與反對“禁電”之民意調查來看,二者大致相當或支持“禁電”者似乎還多一點。但對此,我們或更應該客觀分析和理性思考。比如,在相對發達城市與地區,隨著人們經濟能力的相應提高,對于擁有私家車、或選擇其他交通工具出行(也包括行人)等交通參與者而言,若從自身利益出發,當然希望電動自行車越少越好,這或許也是支持“禁電”的原因之一。而與此相對照,對于生活在發達城市與地區的中低收入階層而言,使用電動自行車出行則相對經濟,而且已成為他們日常出行與“打工謀生”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而對于“全面禁電”當然會持反對意見。
而與廣州的做法相比,成都對于電動自行車之管理規定,或與實際使用情況更接近,已于2015年1月1日實施的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中,對于電動自行車的“部分技術指標”已有所突破。例如,對照現行國標(1999年標準)、并參考“新國標(報批稿)”,將電機功率由240W放寬至300W;整車重量為:“空車”不大于40Kg、“含電池重量”不大于55Kg,以及“超速斷電、并要求設有防篡改措施”,等等。顯然,這不僅與“新國標(報批稿)”及四部委“反饋意見”趨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新國標(報批稿)”相比于現行國標(1999年標準),對于相關技術指標的確定及其技術要求、或更為科學嚴謹和更趨于“合理性”。據此,或需要指出的是,對于電動自行車所謂“難管理、不安全、易引發交通事故”等問題,若簡單籠統的歸結于所謂“超標車”造成的,乃不客觀和不全面的:
比如,對于“逆行、搶道、闖紅燈、以至引發交通事故”等違章行為,乃由于駕車者自身原因(人為因素)所致,對其嚴格處罰乃必要的。但這與“現行國標”不完善需重新修訂與適時出臺并不矛盾;而且,就“交通安全問題”而言,或更應該強調如何有效管理,因為對于任何一種交通工具,若駕駛者違反交通規則、都會存在引發交通事故的風險,而不僅限于電動自行車。再者,針對于廣州的“禁電事件”,若是更為客觀的看待該事件,或可以給我們帶來一些思考與啟示。例如,“新國標(報批稿)”對于相關技術指標的確定更趨于“合理性”,若能夠及時出臺,不但能降低交通管理者的執法難度、且可有效化解一些社會矛盾。反之,若畏懼于電動自行車所謂“難管理”,而抱著消極態度以至拖延、甚至阻礙“新國標”的及時出臺,繼而延用16年前制定的“標準(1999年標準)”、來判定目前多數產品都為“超標車”;那么,這或許可為“禁電”找到一些所謂理由。而對此,更需要強調與指出的是:若是以“禁電”或“以禁代管”為目的、繼而借“超標車”之名來限制電動自行車使用,實踐也已證明這是不現實的;因為它與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之基本國情、民情,乃不相適宜。
綜前所述,筆者以為,就現階段基本國情、民情而言,積極推動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的早日出臺或已成為當務之急。理由在于,其一,有利于交通管理者統一規范嚴格執法和有助于降低執法難度。其二,有利于電動自行車行業及其相關企業、依照“新國標”技術要求嚴格規范生產合格產品,可從源頭堵住“超標車”的出現。其三,有利于改善民生,即:與現行國標(1999年標準)相比,“新國標(報批稿)”對于產品相關技術指標予以適當放寬,乃符合消費者即更多普通百姓(低收入階層)的普遍訴求和實際需求。其四,由于電動自行車占道少,能方便更多人日常出行,則可以有效緩解城市路面交通高峰期擁堵,提高城市運行效率。其五,“新國標(報批稿)”相比于現行國標(1999年標準),對于相關技術指標的確定更趨于“合理性”,尤其對于小輪徑“電動型(踏板型)”產品而言,省去“腳踏驅動部”、可使駕車者重心高度(離地高度)相應降低,則更安全、更實用、且能夠“改善駕乘舒適性”;這不僅能適應更廣泛人群的不同需求,而且也有助于倡導更多人中短途日常出行時“多騎車、少開車”,則有利于“節能減排”和減少霧霾天氣、以及改善(緩解)城市路面交通擁堵。
綜合如上分析或表明:就“環保與減少能源消耗”之角度、以及方便更多普通百姓日常出行即“改善民生”而言,電動自行車的廣泛普及使用更具有“公益性”。因此,加快推進“新國標”的早日出臺,它對于“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即創建營造“環境友好型社會”,可謂“利大于弊”。那么,對于如何促成“新國標”的盡快出臺,乃亟待各方共同努力。比如,就摩托車行業與電動自行車行業之間,若能以“求大同存小異”和“相互理解、共謀發展”為出發點,或是可以找到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與途徑。現對此,我們不妨作如下更為具體的分析與探討。具體講,就摩托車行業現階段發展而言,由于先前頒布的“電摩標準”中,涉及“輕便電動摩托車”部分的相關條款已被叫停實施,或因此而制約了該行業的進一步發展。很明顯,導致這一結果的直接原因,或因為“電摩標準”與電動自行車“現行國標(1999年標準)”的所謂“無縫對接”,而擠壓了電動自行車行業的生存空間,更引發了消費者即更多普通百姓(低收入階層)的強烈反對;而為了能夠化解社會矛盾、不致引發“群體事件”,致使相關管理部門不得不叫停“電摩標準(部分條款)”的實施。
很顯然,由于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不能夠及時出臺,也影響了“電摩標準(輕便電動摩托車部分)”的及時修訂出臺與實施,而這對于兩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都是不利的。更進一步講,若“摩托車行業”為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欲通過“車速、車重”等指標的過度限制,尤其是以“有無腳踏驅動部”來界定產品,繼而占據更多的市場份額,這似乎將問題想得過于簡單。原因在于:對于電動自行車行業及其相關企業,之所以主張“按三類車型(智能型、助動型、電動型)分類管理”,不僅僅是與“消費者的實際需求及其商業利益”有關;而且,更與目前該行業采用(選擇)的產品“技術路線”密切相關。比如,更具體講,就前述“三類車型”中的“智能型(即第一類車型)”產品而言,它采用的是腳踏控制方式(俗稱“腳踏來電”),即通過“力矩傳感器”與智能控制來合理分配“人力與電動力”之比例。按理說,上述“智能型”產品所采用的腳踏操控方式,不僅更像傳統自行車,也更趨于“非機動車”屬性;而且,這種以“人力驅動為主、電助動為輔”的驅動方式,更有助于實現產品輕量化設計(如:電機功率相對較小、電池消耗及配置較少)。然而,實際情況是:
目前“智能型(即:第一類車型)”產品的國內市場占有率(普及率),要遠低于“助動型和電動型”產品。究其原因或在于:該“智能型”產品通常采用“中置式減速電機”驅動(傳動)方式,由于“中軸部位”空間有限、則要求“電機驅動部與腳踏驅動部”高度集成化,而“集成化驅動部”本身難于做到“免維護”,如:“傳動即齒輪減速機構”難以實現液態油潤滑,繼而影響其耐用性能和使用壽命。據此可見,就一輛高性能的“智能型(第一類車型)”產品而言,它對于“集成化驅動部”的制造工藝之要求、以及綜合生產成本則相對較高,因而其“綜合性價比”并不高。再者,對于上述“智能型”產品,它更多倡導的是一種“騎行文化”,包括“代步、健身、娛樂、休閑、郊游”等等;目前該類產品主要用于出口(日本、歐美國家,以及我國臺灣地區較為流行),而國內消費者主要是少部分“騎行愛好者”,并非主流消費群體,因而國內市場占有率(普及率)不高、銷量有限。
據上所述,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國電動自行車產業(行業)為適應現階段國情,走的是一條完全不同于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產品技術路線;并且,在中國,電動自行車產品之所以能夠獲得推廣和廣泛普及,也并非是我們倡導“騎行文化”所帶來的結果。或恰恰相反,由于我國人口眾多,而對于更多普通消費者,因經濟能力的限制(中低收入階層仍占相當比例),尤其對于“工薪階層(打工者)、女性及中老年購車者”等主流消費群體而言,他們選擇電動自行車作為日常出行交通工具,更主要是用于“代步”,以減少體力消耗、減輕疲勞;而相比于傳統自行車,又可以提高通勤效率、縮短通勤時間,等等。因此,“經濟實用型”產品則更能獲得他們的青睞,而這也是不爭事實,僅從目前“電動型及助動型”產品市場占有率(普及率)、要遠遠高于“智能型(第一類車型)”產品,或可以充分說明這一點。再進一步講,目前以電動為主、省時省力、方便操控的“電動型及助動型”產品,之所以能夠獲得廣泛普及而成為主流產品,這與中國電動自行車行業、所采用(選擇)的“產品技術路線及其現階段產業發展模式”有關。對此,我們不妨作如下更為具體的分析與探討:
具體而言,稱之為我國原創設計之“轉把操控及輪轂電機驅動方式”的產品技術方案,經過多年改進,目前已形成以“無刷無齒低速輪轂電機直驅方式”、作為主要(主導)產品的產業發展模式。當然,該產品技術方案(技術路線)有其優點,但也存在不足,其顯著優點就在于:其一,“無刷無齒低速輪轂電機”本身可以做到“免維護”,則性價比較高;其二,現有電動型及助動型產品,它所采用的是“轉把操控方式”,相比于上述“智能型”產品的“腳踏控制方式”,則能夠適應更廣泛人群和方便操控;其三,由于“電動型(踏板型)”產品省去了“腳踏驅動部”,可使駕車者“離地高度(重心高度)”相應降低,則更安全、更實用;并能夠實現“坐姿駕車方式”、可改善駕乘舒適性,等等。因此,它更容易獲得普及,尤其是現有“電動型及助動型”產品,相比于一輛高性能的“智能型(第一類車型)”產品,不僅整車價格相對較低,而且“驅動電機(無刷無齒)”本身可實現免維護,則綜合使用及維護成本更為低廉。而這也是電動自行車產品、能夠在中國獲得廣泛普及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誠然,目前產品中多采用的“低速輪轂電機直驅方式”,所存在的不足之處更在于:當車輛處于“滑行狀態、人力騎行狀態、或腳踏助力”時,則“輪轂電機(外轉子)”跟隨車輪(轂)一同轉動。可見,無刷無齒低速輪轂電機直驅方式,或存在可謂致命性缺陷:即難以做到“具備良好的騎行功能”。具體而言,由于永磁電機存在固有的阻滯現象(“齒槽效應”等原因所致),當人力騎行時相當費力,或因此而導致“騎行功能”已嚴重退化。例如,目前產品中所謂“助動型(第二類車型)”產品,即通常稱之為“簡易款”車型產品,不適宜“人力騎行”、且實為“電動型”產品,而在實際使用中甚至將腳蹬部件(曲柄)拆除。
當然,為使“輪轂電機驅動方式”也能具有“良好的騎行功能”,我們也可以選用“無刷有齒”高速輪轂電機,即通過裝于電機內部的“行星齒輪”減速機構及“超越離合器”等、將電機轉子與車輪(轂)脫開,繼而使電機轉子“不跟轉”,以克服永磁電機定、轉子之間的“阻滯現象”,進而可以實現“具有良好的人力騎行功能”。可是,目前該類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普及率)并不高。由于“超越離合器”及齒輪減速機構與無刷電機為“一體化”設計,加之車輪轂部位結構空間有限(如:軸向尺寸限制),致使齒輪減速機構等難以實現液態油潤滑,以致影響其使用壽命、且電機本身(整體上)很難做到“免維護”,則“性價比”不高。這或許也是導致該類產品、難以成為市場上主流(主導)產品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綜上所述可見,目前以“無刷無齒低速輪轂電機”及其直驅方式的“電動型”產品,雖然不適宜“人力騎行”,但它經濟實用,能夠適應現階段更廣泛消費者的實際需求,也更符合大眾消費群體的消費意愿。諸如,無刷無齒電機本身可做到免維護,維護及綜合使用成本相對低廉,因而市場占有率(普及率)較高;尤其是,它與電動自行車行業目前的“技術現狀、產業發展模式和商業利益”密切相關。因此,這也就不難理解,電動自行車行業及其相關企業為何要堅持保留“電動型”產品了,更確切原因或在于此。很明顯,若是以“有無腳踏驅動部”來定義(界定)產品,迫使電動自行車行業及其相關企業,主動放棄“電動型”產品或是不現實的。鑒于此,筆者以為,我們是否能換一種思路來探討問題的更有效解決呢?
具體而言,比如,我們能否以“安全性能指標”、來定義(定性)目前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理由在于,據公安部等四部委“反饋意見(修改意見)”所涉及的“五項”指標中,除了“必須具備騎行功能”之外,其它“四項”為:最高限速、整車重量、電機功率、電池電壓。而這些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實質性”技術指標,它與“新國標(報批稿)”所擬定指標趨同,即:二者之間已基本上(原則上)達成共識。而在此基礎上,我們是否可商榷,將“必須具備騎行功能”這一條款,定義(或限定)為:“助動型(第二類車型)”產品“必須具備良好的人力騎行功能”,如,30分鐘騎行距離應不少于7公里(即與現行國標要求趨同)。而這樣,或有助于相關行業之間達成共識,進而促成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以及修訂后的“電摩標準”相繼出臺與實施,而這對于電動自行車行業與摩托車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都是極其有利的,并且更容易找到“商業利益之契合點”。現就此進一步探討如下:
更具體講,若能促成“兩個標準”及時出臺與實施,則:摩托車行業不僅可依照“電摩標準”生產電摩產品(包括輕便電動摩托車),同時也可以依照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生產電動自行車產品;同樣,已取得“電摩生產許可證”的電動自行車企業,也可以依照“電摩標準”來生產電摩產品。顯然,這不僅能夠滿足更廣泛的市場需求,而且,對于促進兩個行業共同發展和效益提升乃更具有實際意義。因此,更為客觀地講,積極推動和促成“兩個標準”的相繼出臺與實施,或已成為兩個行業“攜手打造命運共同體、共謀發展”當務之急,何樂而不為呢?當然,還需要說明的是,即便是相關行業之間“或達成共識”,并不意味著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報批稿)”就容易獲得通過,但至少阻力會小一些。因而,更有必要指出的是:“新國標(報批稿)”最終能否獲得通過,不僅取決于“中自協”及國標委、與交通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結果;或更在于,交管部門是否希望“新國標(報批稿)”獲得通過的“真實意愿”。而之所以給予如此推測,其實理由很簡單:
比如,目前國內電動自行車社會保有量或已突破2億量,而“新國標(報批稿)”對于相關指標予以適當放寬,則更符合消費者的實際需求和消費意愿、繼而使普及率(即社會保有量)將會進一步提升。那么,這對于交通管理者而言,若從本部門利益出發或以為:這將會進一步增加管理難度(工作強度)。因此,這也就不難理解:在“新國標”修訂過程中,為何交通管理部門始終給予“嚴謹態度”了。據如上分析、或者更為直觀的講,若是以涉及車輛安全性能的“實質性”技術指標來定義(定性)產品,如:最高限速、整車重量、電機功率、制動距離,等等,則很容易達成共識。反之,若執意不想讓“新國標(報批稿)”獲得通過,那么,最直接和最為有效的辦法就是:以“有無腳踏驅動部”來定義(定性)產品。這是因為,該辦法的有效性及其巧妙之處就在于:
關于如何來定義電動自行車產品屬性,一直是電動自行車產業(行業)發展進程中,始終未決、且已成為:行業內部、以及相關行業之間(也包括持不同觀點的業界專家學者及公眾)持續爭論之焦點。那么,只要一直爭論下去,則“新國標”出臺時間將會無限期的拖下去,一年、兩年乃至更長時間。顯而易見,這也更符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真實意愿”,即:交管部門有意延用現行老國標(1999年標準),以抑制電動自行車的快速增長,繼而可降低管理難度(工作強度);甚至借以“超標車”之名、為“禁電”找些“所謂理由(說辭)”,而“一禁了之(一勞永逸)”,如:廣州的“禁電事件”就是一個典型例子。至此可見,千辛萬苦修訂多年的“新國標”,或因此“徒勞而廢”且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浪費。
鑒于此,筆者以為,我們若仍固守于“如何來定義電動自行車產品屬性”、而展開討論(爭論),或已失去了實際意義。比如,更具體的講,通常認為“有腳踏驅動部的兩輪車”即為“自行車”,因而習慣上也常常稱它為“腳踏車”。但就“自行車”之名稱而言,若從“邏輯上(語法上)”推敲或也不那么確切,即便我們稱它為“自行車”、而無“動力來源”,則車子自己是不能夠自行行駛的。不過,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看待與理解它,或也就符合“邏輯性”了,比如,下坡時依靠重力、車輛則是能夠行駛(滑行)的;又比如,當腳踏或電動、而使車輛具有一定速度后,即便我們撤去“動力來源”、而依靠慣性車輛仍可以自行行駛一段距離。綜上所述可見,由“自行車”來延伸定義“電動自行車”,或也不那么準確,而我們稱它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名稱的由來),或更多的、只是我們習慣上叫法而已。然而,就是這種所謂“約定俗成”,或已成為“利益相關方”博弈之理由(說辭),更可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誰也說服不了誰。
進一步講,電動自行車“現行國標(1999年標準)”已延用了16年之久,自2002年啟動修訂至今也已有13個年頭了,而在這漫長的“新國標”修訂過程中,不僅包括:行業內部及相關行業之間、行業與相關管理部門之間,皆進行了反復溝通;而且,就已送審的“新國標”報批稿亦先后易稿十余次,并就“相關技術指標的確定”與產品的安全性,也做了大量樣車實驗與驗證。然而,“新國標”卻至今也未能夠出臺,究其原因,或是由于“利益相關方”尚未能達成共識;或暫且歸結于交通管理部門的“嚴謹態度”。但更為客觀地講,導致新國標難以出臺、以致造成電動自行車行業目前“發展困境”之確切原因,或更在于:目前的城市規劃及道路設施建設,它與電動自行車產業目前所需要的“發展環境”,乃不相匹配。比如,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經濟能力的相應提高,“公務車(商務車)、私家車”等機動車數量亦隨之大幅提升,而使得城市道路越來越擁堵;或因此,在城市規劃及道路設施建設中,“機動車道”則是越來越寬,而留給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的道路,卻依然未有明顯改變(改善)。
不止如此,據目前道路現狀,在一些“非機動車道”尚有許多俗稱的“斷頭路段”。當然了,按照現行“道路交通法規”,在尚未設置“非機動車道”路段,也可以借道行駛(靠機動車道右側行駛)。可是問題又來了,原本就擁堵的機動車道、再加入“非機動車輛”的混行,那么,就更容易引發一些交通事故與社會矛盾。比如,對于機動車駕駛者而言,通常會認為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速度較慢、而干擾了他們正常行駛,甚至將導致交通擁堵的原因(責任)怪罪于:“電動自行車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不僅如此,對于交通管理者,或也片面的認為:是由于電動自行車的廣泛普及與數量的快速增長,而增加了管理難度。但這是不客觀的,理由在于,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目前電動自行車雖然增加至2億輛,但同時傳統自行車的社會保有量,也已從原先(上世紀8、9十年代)的5億多輛下降至目前的3億輛。由此可見,目前電動自行車數量的增加乃替換傳統自行車而已,總數量并沒有增加;而造成目前路面交通擁堵的更確切原因,乃由于“公務車(商務車)、私家車”等機動車數量的顯著增加、而道路設施跟不上所致,這與電動自行車數量的增加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然而,值得我們深入思考的問題更在于,盡管我們的經濟發展了,百姓生活改善了,但更不能忽略一個事實,即“無法回避”的現實情況是:目前仍有約5億人使用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作為個人日常出行交通工具。而不能因為“機動車”數量的增加、且占據了更多的道路資源,以致造成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雖然有路權而無路可走;這對于更多普通百姓(中低收入階層)而言,“有失公平”。由此又讓我們聯想到廣州的“禁電事件”,而對于廣州擬“全面禁電”,中國自行車協會、助力車專委會主任委員陸金龍曾對媒體說,廣州“禁電”之做法簡單粗暴、是以“禁”代“管”的“懶政”;中國自行車協會副理事長、全國人大代表張天任明確表示,不認可廣州的“五禁”舉措,并斥當地政府追捧電動汽車、捧殺電動自行車,是典型的“嫌貧愛富”潛意識主導決策。若是按照老百姓的話來說,這些主導決策的當地政府官員、有多少是騎電動自行車出行的呢?因而也就很難體會普通百姓(更多中低收入階層)的普遍訴求和實際需求。再者,即便是我們現在都富裕了,人人都能擁有“私家車”,試想,目前的城市道路設施那更將不堪重負。
很顯然,由于我國人口眾多,解決數億人日常出行問題乃可謂一大難題。而選擇大力發展電動自行車產業,或是現階段更為經濟和有效的解決途徑。比如,就“節約資源和提高道路利用率”而言,電動自行車與傳統自行車占道面積相當;但不同的是,它“省時省力、經濟實用”,更符合普通百姓(中低收入階層)普遍訴求和實際需求,有助于“改善民生”。又比如,就“環保與減少能源消耗”而言,各地政府竭力推廣新能源汽車,但由于目前技術條件限制,諸如,儲能技術(部件)的局限性、充電設施的不完善、以及成本因素的制約等等,尤其是“家用私人電動汽車”普及率甚微、且推廣進程緩慢。而與此相比,作為“新能源”交通工具之一的電動自行車,用于更多人中短途日常出行,則是有力地補充;而且由于電動自行車占道少和有利于“節能減排”,則有助于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霧霾天氣。再者,電動自行車能夠在中國獲得推廣和廣泛普及,乃“市場及民眾”的自發行為,也無需像新能源汽車那樣給予什么“補貼”,或只需產業政策及其相關標準的“適時、適度”放寬,便能起到“事半功倍”的積極效果,何樂而不為呢?綜合如上分析可見,就現階段基本國情、民情而言,電動自行車不僅是“公益性”產品、更是“民生產品”,它的普及使用更具有現實意義。
因此,積極推動和促成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的早日出臺,乃“當務之急、刻不容緩”。但是,當前所面臨的困境則在于,對于新國標“報批稿”所擬定的相關技術指標,廣泛消費者及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乃普遍認同的,因為它與電動自行車行業目前的“技術現狀及消費者需求”相匹配,對于行業可持續發展和滿足更廣泛普通民眾的實際需求、乃積極和有益的;而且,整個行業也急需要這樣的“新國標”來配套,更有助于全行業加快轉型升級與效益提升。那么,很顯然,對于四部委反饋意見中給出“必須具備騎行功能”之條款,以否定“電動型”產品,乃廣泛消費者、尤其是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普遍不會接受的(即所謂“底線”)。由此可見,“必須具備騎行功能”這一條款限制,或已成為“新國標”難以出臺的“死結”。據此,或不難想象,對于“新國標(報批稿)”起草擬定及歸口管理部門(中國自行車協會及國標委等),將背負著巨大壓力,若屈服于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壓力,按照四部委“反饋意見(修改意見)”重新修訂標準,即:推到重來、向“老國標”靠攏。那么,其結果或是顯而易見的:不但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不會接受,而且消費者及市場更不會買賬。試想,一個不符合市場規律和違背民意的“所謂標準”,顯然不具備可操作性(可實施性)。
不止如此,問題的嚴重性更在于,若“新國標”不能夠被普遍認同,那么,即便是出臺了,其結果也將與“現行老國標(1999年標準)”一樣,形同虛設,乃至造成“法不治眾”的尷尬局面。很明顯,到那時再作出調整,則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公信力”將會遭到質疑,而這更是相關管理部門所不想看到的,如:先前頒布的“電摩標準(部分條款)”已被叫停實施、就是一個典型例證。就此而言,我們或不難作出判斷:就已送審的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報批稿)”短期內出臺希望渺茫;即便是“中自協”頂住壓力、據理力爭,不僅需要時間提供空間,也將要付出更為艱巨的努力,而最終能否獲得所希望的結果仍然是個“未知數”。再者,欲使“四部委”短期內收回“修改意見”的可能性不大,這是因為,“新國標(報批稿)”的出臺與付諸實施,有悖于交通管理部門的“真實意愿”;而更為關鍵的是,相關管理部門不只是“新國標修訂”的參與者、更是決策者,即可謂“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至此可見,“新國標”短期內難以出臺或已成為“既成事實”。
誠然,電動自行車“新國標”難以出臺,之所以能夠成為“既成事實”,或也存在它所謂的“合理性”。比如,具體講,我們從計劃經濟過渡至市場經濟仍需要一個過渡過程,而本應該由市場自行優化調配的資源,在通常情況下,一些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或習慣于將主導權攬于自己手中;尤其是這種:基于本部門管理責任考慮,諸如,為降低管理難度、或懶于管理,甚至以此為“既定目的”、而不惜通過行政干預等“習慣做法”,乃延續了“計劃經濟”的慣性思維模式,更是現階段“中國特色經濟”一大特征。據此而言,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修訂過程長達13年時間?且至今也未能夠出臺,更確切原因或在于此;或者,我們將其暫且歸結于,乃由于現階段經濟與社會發展轉型期之“中國國情的一部分”、所導致的“必然結果”,僅此而已。然而,更應該引起我們深入思考的問題則在于:目前,對于“燃油機動車尾氣污染”等關系到大眾身體健康的空氣質量、搞得這么糟糕而“無計可施”,卻在有利于“節能減排”和方便百姓出行的“新能源”電動自行車上“糾纏不放”,這顯然與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之基本國情、民情,乃不相適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