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文如下: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有關委、辦、局,柳東新區、陽和工業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經柳州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執行。
2016年6月29日
柳州市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暫行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于發展新能源汽車戰略部署,解決電動汽車充電困難問題,規范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等活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建規〔2015〕19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柳州市實際,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適用于柳州市(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既有住宅小區和其他公共服務區域)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包括充電樁、充電站、換電站等)建設,包括土地出讓、規劃、設計、施工、驗收、使用等環節。
第二條 發揮規劃引領作用。統籌規劃,科學布局,按照“慢充與快充結合、公用與專用結合、近期與遠期結合”原則,抓緊制定規劃,指導推進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充電基礎設施為輔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系,同步建設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形成較為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體系。
第三條 按照適度超前,樁身先行,標準統一、共享兼容原則開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條 按照全市規劃建設目標落實抓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質監、公安消防、交通運輸、安全監管、人民防空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做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充電基礎設施分為個人自用、公共機構及企業專屬、公共充電基礎設施三類。
(一)個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公共機構及企業專屬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為營運車輛、專用車輛、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配建停車場、加油加氣站、高速服務區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及增值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第七條 各類用途的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的住宅小區,應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數15%的比例預留充電基礎設施電力容量,按100%的比例預留建設安裝條件(位置、管道和電線鋪設到所有車位);
(二)新建的商務、商場、酒店等商業服務業設施、社會停車場,應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數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區、社會停車場和商務、商場、酒店等商業服務業設施,應結合實際需求和場地建設條件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四)公共機構的內部停車場,應按不少于規劃停車位數10%的比例規劃設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充電樁。鼓勵民營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配建電動汽車停車位、配建充電基礎設施。
第八條 重點建設范圍:重點建設加油站、居住小區停車位、社會停車場、企事業單位停車場的充電基礎設施。
第九條 充電基礎設施的用地可以采用適當方式供應并規范管理。
(一)鼓勵在現有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通過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
(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的,根據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
(三)對于政府供應獨立新建的充電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降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
(四)政府供應其他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建設用地時,在土地出讓條件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應明確充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
(五)嚴格充電站用地改變用途管理,確需改變用途的,應依法辦理規劃和用地相關變更手續;
(六)既有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充分考慮既有住宅小區的需求,并納入到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中,解決好電網增容和費用承擔等相關問題。業主提出報裝申請的,物業服務企業和供電部門應積極配合確認充電條件,共同做好既有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鼓勵積極利用城市現有場地和設施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適度超前建設個人自用、公共機構及企業專屬、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 在住宅小區、商業服務業設施、公共機構和企業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應當依法取得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 新建項目充電基礎設施應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工程費用納入到項目建設成本,并按照基建程序完善立項、用地審批、規劃、設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手續。
第十三條 充分考慮好充電基礎設施的用電容量和安裝位置,保證充足電力。建設單位應按照配建比例向市供電局申請用電報裝容量,建筑設計方案應設置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篇,明確充電基礎設施的數量、位置(包括充電接口位置)、用電量和電線走向等內容,電線覆蓋所有車位,為充電基礎設施預留安裝條件。
第十四條 提高汽車充電的便利性。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應滿足國家等相關標準要求,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應具備車樁兼容的條件,滿足不同品牌的電動汽車與不同廠商的充電基礎設施的兼容性,提高充電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促進電動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開展現場勘查、條件確認、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不得阻撓充電基礎設施合法建設需求。
第十六條 供電部門應當做好充電設施相關電力基礎網絡建設、充電設施報裝增容服務、供電保障等工作,加強輸配電網的基礎投入、建設和改造,建立充電設施報裝及供電綠色通道,并負責按照國家《供電營業規則》制定和發布報裝業務辦理程序及辦理時限,制定充電樁(站)報裝業務辦理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報裝所需提交資料、供電方案協議簽署、受電工程設計和審核、供用電合同簽署和竣工報驗等電力報裝流程。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主體參與我市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 對于個人自用、公共機構和企業專屬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公共機構等單位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基礎設施委托給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對于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由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經營管理,并提供充電基礎設施維修保養及其他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充電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符合有關專項規劃、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建設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工程項目,在各類評優活動和示范工程評選中,予以優先推薦和考慮。
第二十二條 建立市級財政鼓勵政策,按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額的5%給予建設運營企業財政補助,實施一年后再視情況進行調整;對購買電動汽車的個人給予充電電費和公共停車場停車費一年補助,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規范充電企業市場準入,指導開展全市范圍充電基礎設施經營,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
第二十四條 充電基礎設施用戶應當按照充電基礎設施的操作規定安全、規范使用充電基礎設施。
第二十五條 公共充電區域應設置消防智能化監控設施和安全監控設施,確保在發生火災或突發情況時能與市級應急管理平臺聯動,快速處置,降低損失。
第二十六條 充電樁建成后采取統一編號管理,提供網絡等多種方式發布實時充電樁使用信息,方便車主使用充電設施。
第二十七條 充電基礎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后期維護,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維護。
第二十八條 安裝電動汽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應在確保不破壞人防地下室戰時防護功能前提下。在人防地下室安裝電動汽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應由人防地下室管理使用單位報告人防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自2016 年 7 月 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