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政策文件:《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主要內容:省地方財政(含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其中市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30%。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專用車、貨車每輛補貼1.5萬元;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400元(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
泰州
政策文件:《泰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主要內容:在國家、省補助基礎上,認真落實市政府有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補助政策,及時安排市級專項資金,確保地方補貼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指導配合各有關市(區)參照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制定出臺本地區的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對車輛購置和充電設施建設給予支持。
山西
政策文件:山西新能源汽車營銷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主要內容:2015年,電動客車5萬元/輛,電動轎車2萬元/輛,電動專用車1萬元/輛;甲醇客車1萬元/輛,甲醇重卡1萬元/輛,甲醇轎車0.5萬元/輛,甲醇多用途乘用車0.2元/輛;燃氣重卡1萬元/輛,燃氣輕卡0.2萬元/輛。2016—2017年,補助標準減半。
有效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山西省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對納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且在我省推廣應用的電動汽車,按照同期國家補貼資金1:1配套省級補貼。 國家、省和省以下各級補貼資金累計總額不得超過電動汽車銷售價格的90%。
消費者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購買電動汽車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執行截止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關于加快推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
主要內容:對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給予省級財政資金補貼。2016年1月1日起,對納入工信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在我省推廣應用的電動汽車,按照同期國家補貼資金1∶1配套省級補貼資金。(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
對省內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給予省級營銷補助。2016年1月1日起,對我省列入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目錄且實現終端銷售的電動汽車,按照同期國家補貼資金1∶1的標準給予省級營銷補助。(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委)
研究制定農用、工礦作業類專用車輛及城鄉區間用電動乘用車的補貼政策,對上述領域用車給予財政補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機局、省經信委)
鼓勵市級財政設立配套專項資金,支持區域內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政策。對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電動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對符合《關于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1號)要求的電動汽車免征車船稅。(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太原
政策文件:《太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主要內容:國家補貼標準中純電動乘用車按車輛行駛里程分段補貼,純電動客車按照車輛長度分段補貼,郵政、物流、環衛等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定額補貼。
在國家和省補貼的基礎上,市財政對各類純電動車輛購置補貼標準為:純電動乘用車采取“固定標準”補貼,每輛補助2萬元;燃油車換購純電動車的,再給予3000元獎勵。純電動客車按與國家補貼1:1執行,最高補貼額度50萬元。郵政、物流等專用車輛按電池容量與國家補貼按1:1執行,每輛車補貼總額不超過15萬元。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純電動乘用車(含機要通信用車)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純電動公交車、純電動環衛車等公共領域用車按照“差價補貼”,在國家補貼基礎上,超出傳統燃油、燃氣車購置成本以上部分由市級財政全額補貼
晉城
政策文件:晉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主要內容:車輛購置補助按照不同車輛類型參考國家補助標準制定相應市級財政地方補貼標準。
杭州
政策文件: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辦法》
主要內容: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不含微型車),在國家補助基礎上,本市再給予配套補助,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助后支付。具體標準是:
1、純電動客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給予1:1的配套補助。
2、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專用車和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900元,每輛車補助最高2萬元。非經營的專用車不受此限。
3、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給予2萬元的補助。
4、燃料電池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給予1:1的配套補助。
湖州
政策文件:《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以及市小型乘用車等暫行辦法規定的推廣車型;補助標準:市財政補助資金標準按市小型乘用車等暫行辦法執行,新能源汽車宣傳推廣費用等報經批準后在市補助資金中安排。
政策文件:2016年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實施方案
主要內容:結合四部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等文件要求,加大產業培育和推廣應用,強化組織保障力度,制定地方購車和充電設施補助標準以及差異化交通政策,發揮政策疊加效應,鼓勵單位、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積極爭取國家、省新能源汽車專項財政資金、產業基金等對我市的支持,鼓勵支持商業模式創新及運營服務創新等。
廣東
政策文件: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
主要內容:根據財政部等部門《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對地市政府推廣應用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各類新能源汽車實行差別化和分類扶持的補貼政策,按照減排量由高到低逐級遞減確定補貼標準,分類安排補貼。各地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統籌使用省財政已安排的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并抓緊制定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綜合補貼實施細則。相關領域專項資金可用于補貼車輛購置、整車租賃、電池租賃、車輛運營補貼、車輛運營維護以及路橋通行費、停車費、充換電電費等,其中車輛購置補貼不得超過相關領域專項資金的50%。
哈爾濱
政策文件: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主要內容:對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補貼標準,對純電動汽車按1:1、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1:0.8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2017至2018年,補貼標準以2016年為基數不退坡。國家和地方配套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