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廣東深圳,深圳交警持續開展禁摩限電工作,在靠近寶安區的一處空地,收納了不少超標電動車、電動三輪車等違規車輛。
一審之后都發生了什么故事?
廣州將對非機動車和摩托車推出創新管理規定,這是今年廣州地方立法的頭號大事。3月29日,《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草案修改建議稿)》在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一審。
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員魏強介紹,一審之后市人大法委對規定的后續審議廣泛征求意見,發函征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法制辦、市公安局等近四十家單位的意見,連續召開七場座談會、論證會,并通過常委會門戶網站、立法官方微博和立法官方微信、手機及郵件征求意見。同時開展立法實地調研,前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與交警支隊的有關負責人和一線執法民警就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進行座談;前往市殘聯與市、區殘聯的有關負責同志就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問題進行座談;前往白云區對城鄉結合部“五類車”亂象進行暗訪,實地視察便民服務車站點和江南果蔬批發市場;前往深圳、長沙、柳州、南寧等城市進行考察學習,詳細了解兄弟城市在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方面的經驗和做法。
在充分征求意見、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市人大法委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建議稿進行統一審議。之后再綜合各方意見,市人大法委對草案修改建議稿修改,形成這次提交審議的二審稿。
這前后都有什么改動?小編為你捋一捋:
亮點一:對“五類車”管控懲處更嚴
【禁行范圍】
明確禁止拼裝改裝殘疾人機動輪椅上路
一審稿里,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完全禁止下列車輛上道路行駛:
1.電動自行車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不含本市號牌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2.未在本市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摩托車;3.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4.畜力車; 5.獨輪自行車、二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滑行車; 6.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非機動車。
但有意見認為,以上關于禁止上道路行駛的車輛的規定還不夠完善,一是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會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應當明確禁止此類車輛上道路行駛;二是全面禁止外地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改裝市行政區域內通行的規定不夠合理,建議在相關表述中增加例外規定。
為此,提交二審的草案修改建議稿做了修改,對禁止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行使的車輛做了更清晰界定:一是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二是未在廣州市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但持有本市臨時通行標識的除外;三是未在廣州市注冊登記的摩托車,但特定時間在劃定區域過境通行的除外;四是畜力車;五是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六是廣州市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滑行工具。
電動自行車車禁行范圍發生變化?
對于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的禁行范圍,提交二審的修改建議稿有所變化。其中摩托車禁行范圍無改變,依舊是下列區域(含所指路段)范圍內:
(一)東至黃埔區與增城區交界處;南至海珠區、黃埔區與番禺區交界處;西至荔灣區、白云區與佛山市交界處;北至北環高速公路(沙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環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黃石西路、黃石東路、白云大道(黃石東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寶路、沙太路
(同寶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廣汕路(天源路路口至開創大道路口)、開創大道(廣汕公路至廣深高速公路路口)、廣深高速公路(開創大道以東)。(二)廣州大學城。(三)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或者路段。
但電動自行車禁行范圍發生變化——一審稿的規定是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完全禁行電動自行車;而今日提交二審的修改建議稿改動為:在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禁止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區域內,禁止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道路執法】
新增條例禁止摩托車駕駛者阻礙執法
在一審稿征求意見時,有政府部門認為,目前違反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人以拒不停車、棄車、在車輛上安裝銳利器物等方式阻礙執法的情況較多,造成執法人員受傷的情況時有發生,建議明確禁止上述阻礙執法的行為。
這一意見在提交二審的草案修改建議稿中也有體現:增加了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所有人、駕駛人不得阻礙執法的禁止性規定,擬規定:“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所有人和駕駛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拒不停車或者棄車逃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檢查;(二)在車上安裝銳利器物或者其他裝置,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檢查;(三)以其他方式逃避、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違規電動車摩托車上路罰款增至500元
在罰則規定上,二審的修改建議稿也擬加大懲罰力度。修改建議稿的一審稿中,對于禁止上道路行駛的車輛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并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50元罰款。有意見認為這一懲罰震懾力不足,為此二審稿擬做以下修改: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并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500元罰款。
駕駛電動獨輪車上路拒不受罰可繳車
除了傳統的電動車和摩托車外,目前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及有動力裝置的滑行車上路并不鮮見。提交二審的修改稿中擬規定,“駕駛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或者其他滑行工具。當事人在三十日內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發還。”
另外還有意見認為,非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會影響道路通行秩序,如駕駛人不在現場,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現場予以清理,以保障道路的暢通。為此,二審稿里擬增加規定,“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允許上道路行駛區域內的人力三輪車未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現場予以清理。 ”
亮點二:禁售不僅限于實體店
【禁售范圍】
只有實體店才禁售電動車摩托車?改了!
在此前的一審稿里對“禁售”有如下規定: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體經營店鋪銷售電動自行車,本市禁止摩托車行駛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體經營店鋪銷售摩托車。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以及白云區、黃埔區行政街轄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體經營店鋪銷售人力三輪車。”
這一條款引發較大爭議,一審時就有觀點指出,只禁止實體店銷售的依據何在?網店、電商是不是可以照樣銷售?吸納這些意見,此次進入二審的修改建議稿作出規定:在本市禁止電動自行車、摩托車行駛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電動自行車、摩托車。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以及白云區、黃埔區行政街轄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人力三輪車。
亮點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更人性化
【殘疾人車輛管理】
擬推行殘疾人車輛統一車型制度
有意見認為,市財政應當加大對殘疾人的幫扶力度以體現對殘疾人的特殊關愛,建議在法規中規定廣州市實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購買、置換、更新補貼制度,同時為進一步規范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建議推行統一車型制度。
為此提交二審的修改建議稿中擬增加規定“本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為下肢殘疾人單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輪車輛,并安裝最高車速不超過每小時二十公里的限速裝置。市人民政府建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購買、置換、更新補貼制度,推行統一車型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