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記者 周雯 占文平
公告表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繼續實施不準電動自行車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上道路行駛的措施。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1年11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電動自行車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不準上道路行駛的通告》。通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繼續實施不準電動自行車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上道路行駛的措施。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該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于今年11月2日過期。
而就在日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簡稱“二審稿”) 公開征求意見,將禁電令的范圍作進一步明確。二審稿中提及,在郵政、快遞業和市政、環衛及專業批發市場范圍內擬采取只“限”不“禁”。不過,對于送水、送氣、送餐行業用車如何管理,二審稿并未作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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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平衡車禁止上路 被禁的還有哪些車?
電動車、電動平衡車、獨輪車……這些在廣州內逐漸興起的非機動車工具,在二審稿中如何被規定?是否能上路?哪些車又不能上路?與“簡單”的廣州市政府通告相比,二審稿明確了禁行范圍。
根據二審稿,有6類車輛和滑行工具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上道路行駛:⑴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⑵未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但持有本市臨時通行標識的除外;⑶未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摩托車,但特定時間在劃定區域過境通行的除外;⑷畜力車;⑸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⑹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滑行工具。
市人大法制委相關人士分別解釋:對“⑴”,主要是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會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對“⑶”主要是考慮到春運期間,可能有一些返鄉農民工會騎著摩托車從廣州過境。廣州市公安交警部門相關人士解釋,對電動平衡車禁止上路,主要是因為電動車平衡車的性質既不是機動車也不是非機動車,本來就不可上道路行駛。
二審稿則表示,違反規定,駕駛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并對駕駛人處500元罰款。當事人在30日內前來接受處理并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還車輛,車輛有非法加裝裝置的,應當強制拆除。
而駕駛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50元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或者其他滑行工具。當事人在三十日內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