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與交通運輸部共同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841號),根據規定,城市公交企業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將免征車輛購置稅。以下為通知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
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841號)規定,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各省、區、市交通運輸廳(局、委)負責編制本地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包括縣及縣級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等)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于2016年11月20日前交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二、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應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將本省、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下發至各地(市)國家稅務局。
三、城市公交企業向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申報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供《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資料,以及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888-2014)標準要求進行復核,并依此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復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依據上述材料為城市公交企業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城市公交企業為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后,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起止時間,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