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交通部曾于6月1日至14日就《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作出進一步完善:將適用范圍限定為小微型客車租賃;充實了反恐防范相關要求,增加了“維護公共安全”等內容;同時對于分時租賃新業態進行了規范和管理。
新規亮點一:落實實名制查驗制
為保障租賃車輛安全性能和用戶合法權益,《指導意見》提出了規范租賃車輛管理、落實實名制查驗制度等要求。租賃車輛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并按照相關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環保檢驗和報廢。按照登記的使用性質對應的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
落實身份查驗制度,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具備身份查驗所需的設施設備,對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進行查驗。
何為小微型客車?對此,交通部明確指出,小微型客車指七座及七座以下的小客車。《指導意見》還明確,小微型客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將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新規亮點二:鼓勵新能源車分時租賃
為鼓勵分時租賃新業態發展,《指導意見》提出,要考慮分時租賃非集約化出行的特點,合理確定分時租賃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與公眾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資源、停車資源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
分時租賃經營者應提升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強化車輛智能組織調配,通過運營人員日常巡檢、車輛自檢等方式,確保車輛安全狀況良好。經營者應采用安全、合規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用戶押金和資金安全,鼓勵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此外,《指導意見》還提出,鼓勵人流密集區域的公共停車場為分時租賃車輛停放提供便利、探索城市路內停車優惠等支持政策。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
新規亮點三:推進客流密集區停車點建設
為提升行業服務能力,《指導意見》從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經營者日常經營管理等方面體提出了具體要求。要求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出行需要,制定小微型客車租賃發展規劃,并納入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加強小微型客車租賃與不同交通運輸方式的換乘銜接,推進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等交通樞紐營業網點以及客流密集區停車站點建設。
鼓勵經營者利用新技術、新手段加強日常經營管理,提高租車便捷性。經營者應當完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依法合規采集、存儲、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加強上下游行業及相關行業聯動,推動行業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